2020交警事故肇事逃逸扣車多少工作日

2020-01-16     石家莊普法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出現交通事故後,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車。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調查、鑑定、重新鑑定等事項的期限規定相對複雜。但從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七條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於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後五日。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的現場進行勘察,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的,還需要對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責任進行劃分處理,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發生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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