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的政法體制

2019-10-27     星星和他的朋友們

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權地位平等,互相制約。不但中央政府是如此,州政府也樣,也有自己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分立。三權之中,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國家最高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

我們先來看行政權。美國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但實際上總統的權限要超出這一範圍,總統不僅主管著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而且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也有相當大的間接權力。

在行政方面,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各項工作,有權選任所有部、院、署、局數百名高級聯邦政府官員,當然,他必須經參議院認可才行,但參議院除非有充足而明顯的理由,一般而言是不會推翻總統的提議的總統還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統帥著總人數達200餘萬的強大的美國軍隊,必要時還可召集人數更多的國民警衛隊和預備役部隊。在戰爭或國家危急時,他可以從國會獲得特別授權,擁有處理國家緊急事務所需要的任何權力。

在立法方面,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參、眾兩院各有2/3的票數才能推翻他的否決。事實上,由於參眾兩院裡總統所屬的政黨幾乎不可能連1/3的議席都不到,因此參、政兩院能推翻總統的否決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因為有時候,總統的某項政策可能不但在野黨反對,他自己的黨也反對呢!此外,如果總統想採取某一個措施,把它當成法律來實施,而這時他又不能在國會獲得多數支持——這種可能性相對來說比較大,那麼他就可以將這個措施用總統行政命令的形式來發布,使之不經過國會同意就徑直得到實施。

在司法方面,總統有權任命聯邦高級司法官員,可提名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但也必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有特赦權,可對國家的任何罪犯實行特赦,犯有叛國罪者除外。

在外交事務方面,總統也握有最大的權利,他能任命具體負責外交事務的國務卿和各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他還是國家的條約締結人,代表美國與外國締結各種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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