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補償協議,後悔了!是否還能再訴政府的徵收決定?

2020-08-08     拆遷衛士

原標題:簽訂補償協議,後悔了!是否還能再訴政府的徵收決定?

我們有的當事人是與相關的徵收部門或者村委會簽訂了補償協議,這種情況下處理起來是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在日程辦案中,對於一些還未徵收的村民或者企業,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千萬不要隨意簽訂協議。

協議本身就是一種自願認同,如果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合同,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是具有相關法律效力的,因為本身村委會和村民簽訂的合同大體上是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是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的效力原則進行審查。合同法效力審查如果要確認無效難度是比較大的,因為合同法按照「意思自治主義」原則審查,鼓勵市場交易性原則,通常合議庭很難認定無效,除非有重大誤解、欺詐、顯失公平等主張撤銷等情形。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以最高院的案例講解村民與村委會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後,村民再起訴徵收決定,最高法如何認定協議效力,如何認定利害關係?警示被拆遷人村民,補償協議不要隨便簽,應當聘請專業拆遷律師審查。

案情簡介:

廈門市人民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支持企業改造升級,於2017年決定收儲廈門市磁山鎮上洛陽村委會133.3畝土地,收儲過程中,廈門市磁山鎮上洛陽村委會與涉征地村民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村委會,按每畝6萬元進行補償,土地補償費已經發放到位。

李某、王某在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土地補償費發放到位的情況下,認為廈門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獲批情況下,實施徵收和收儲土地的行為違法,徵收土地時未按法定程序,未進行任何公告,未依法公開徵地信息,未進行「地籍調查」的行為違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一、二審業已查明,廈門市磁山鎮上洛陽村委會與包括李某、王某在內的涉征地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村委會,按每畝6萬元進行補償,土地補償費已經發放到位。

申請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簽訂補償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在申請人與廈門市磁山鎮上洛陽村委會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領取相應補償費用且交出土地後,又起訴徵收行為的,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史律師評析:

實際辦案中,亂簽協議的當事人比較常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李某、王某的承包土地在征地收儲範圍內,在收儲過程中,二人均與村委會達成了征地補償協議書,同意將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交回村委會,並放棄相關權利,且上訴人也已領取了補償款,故李某、王某與本案征地收儲行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法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因此本案中,村委會已經收回了當事人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再去主張徵收行為,因為不具有利害關係,較難以得到支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CUIz3MBLq-Ct6CZ8Z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