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致使樓下住戶家裝毀壞起訴,法院判決賠償

2019-07-16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案情簡介:原告金某位於期玉產業園區某某小區1號樓1單元1102室的房屋因其樓上住戶王某某家漏水的原因,造成室內設施損壞。經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鑒機構進行評估,出具了鑑定意見書,載明:經勘查發現:電視牆壁紙左上角1000mm範圍脫落,客廳牆面距地500mm內牆面返鹼脫落,臥室牆面、頂棚局部有起皮、脫落、裂紋,客廳窗套上部有變形,廚房吊頂陰角處有2米左右的膠開裂,有一臥室窗上部與牆交接處膠開裂,其他未發現異常。維修造價經鑑定為人民幣6427.84元。原、被告對此鑑定均無異議。原告並提供房屋裝修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裝修涉案房屋共花費80000元;提供鑑定費發票一張,證明原告交納鑑定費3000元;申請證人張某出庭作證,其證明原告房屋是由他裝修的,此後原告尚未入住,原告房屋受損是由於被告房屋漏水造成的,其作為鄰居從中調解但未成功。被告認為房屋裝修合同數額較高,不認可,對鑑定費和證人證言無異議。原告金某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承攬原告修復房屋天花板、牆面、窗戶及其他屋內受損物品的費用,具體損失數額待評估後確定;二、訴訟費、鑑定費用由被告承擔。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

律師意見:原、被告均認可原告房屋受損是由被告原因造成的,因此,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應依法賠償。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原告為確定具體損失,申請法院委託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書,且鑑定結論雙方均予以認可,而鑑定費用是為查明損害事實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以上原告損失合計14980.65元。作為樓上樓下的近鄰,雙方在查明事實後理應互諒互讓解決以維護睦鄰關係,但經多方多次調解均不得成功,法院應當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金某各項財產損失共計14980.6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某承擔548元,被告王某某承擔102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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