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案例》子女依父母自書遺囑繼承遺產獲法院支持

2019-07-28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案情簡介:被繼承人林某於2018年2月21日死亡,其丈夫沈某3於2003年1月2日死亡,兩人共生育兩個子女,即本案原、被告,無其他子女,被繼承人父母早已死亡。位於上海市的爭訴房屋份額登記在被繼承人、沈2、沈1三人名下,其中被繼承人占六分之四份額,沈2、沈1各占六分之一份額,被繼承人名下六分之四份額為遺產。被繼承人林某名下上海銀行帳戶(帳號尾號5309)餘額67.65元、帳戶(帳號尾號0013)餘額5,071.60元;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帳號尾號4195)餘額12,796.19元;浦發銀行帳戶(帳號尾號8599)被繼承人死亡後2018年4月4日餘額127,345.40元,後2018年4月19日續存64,894.50元,後多次取款,至2018年10月9日餘額48,854.93元,上述存取款皆系原告沈1操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兩份遺囑,其一,2017年7月11日所立公證遺囑表示被繼承人名下本案系爭房屋份額由原告一人繼承,且屬於原告沈1個人所有,不作為原告夫妻共同財產;其二,被繼承人於2015年10月31日立有自書遺囑,載明「本人在世時受女兒沈1長期悉心無微不至的照顧,所以我去世後自願將我名下的所有財產及存款餘額都給予女兒沈1,我絕不後悔,是本人真實意願」。因原、被告未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沈1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繼承人林某名下對位於上海市的爭訴房屋所占六分之四產權份額由原告繼承;2、被繼承人林某名下在上海銀行帳戶餘額、中國工商銀行帳戶餘額、浦發銀行帳戶餘額由原告繼承。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觀點: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雙方一致認可被繼承人林某在上海市爭訴房屋中所占三分之二產權份額及已查明的上述四帳戶餘額均系被繼承人遺產,於法不悖,法院應當做出確認。被繼承人林某所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關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的有關規定,且兩份遺囑內容並無矛盾,被告沈2雖對上述兩份遺囑提出種種疑問,但並未舉證否認兩份遺囑的真實性,故對兩份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故原告沈1主張依遺囑由其繼承被繼承人房屋遺產及存款餘額的訴請,依法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爭訴房屋產權中被繼承人林某所占六分之四產權份額歸原告沈1所有,辦理該房屋產權人登記變更手續所產生的稅費由原告沈1負擔;

二、被繼承人林某名下上海銀行帳戶(帳號尾號5309、尾號0013)餘額、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帳號尾號4195)餘額、浦發銀行帳戶(帳號尾號8599)餘額歸原告沈1所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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