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違法強拆,賠償應就高不就低!不能讓被拆遷人再受到不公待遇

2020-07-25     拆遷衛士

原標題:遭遇違法強拆,賠償應就高不就低!不能讓被拆遷人再受到不公待遇

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被拆遷人要求行政機關支付賠償金,針對被拆除房屋價值一般情況下需要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而評估時點的選擇對被拆遷人來講直接影響著房屋價值!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結合十餘年辦案經驗,為各位具體講解應該如何選擇評估時點!

01

評估時點的選定方法

對於評估時點的選定,司法實踐中掌握的不一致,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

以違法強拆發生時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點。

法院立案後,選定評估機構的時間作為評估時點。

以房屋徵收決定(或拆遷許可證)作出時作為評估時點。

由於評估時點的選定不同,將導致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會有很大的差異。

02

史律師說「法」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前述「直接損失」的範圍,除包括被拆建築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賠償申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在行政賠償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由於行政行為的違法確認到行政賠償程序的啟動到最後賠償價值的確定往往會經歷較長的時間。但是期間,物價特別是房屋的價格會有很大的波動,評估時點的選定是否科學合理,對於行政賠償案件審理至關重要。

03

科學選定評估原則

史律師認為,行政賠償案件的評估時點應當以有利於賠償權利人的原則,不應讓賠償權利人的財產被違法處分後,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再次受到不公待遇。

因此,在行政賠償案件中,評估時點的選定應當遵從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比如說在強制拆除時的價格高,按照強制拆除時的價格,在法院審理時的價格高,以法院審理時的時點作為評估時點。最大程度的保護賠償權利人的利益。

史律師提醒

最後史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在現實維權過程中,違法強拆賠償維權涉及法律問題較為複雜,在遭遇較為複雜的強拆情況時,建議及時聯繫專業律師,助您及時維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IB0h3MBd4Bm1__Y4Uy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