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因故生變,買房人交給賣房人的兩萬元訂金,成了爭論的焦點。一方要求退還,另一方以「定金」為由,拒絕退還。近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案起
一套房子被賣兩回
今年3月,陳先生準備將自己位於高新區的一套樓房出售。
當月25日,市民孫艷(化名)看房後,雙方達成口頭買賣協議,孫艷當日交給陳先生兩萬元,陳先生開具了一份收據,內容為:「收到孫艷購房訂金貳萬元整,房款結算時扣除。」
5月10日,陳先生將房屋出售給了另外一個人,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孫艷找到陳先生,要求退還訂金,可陳先生咬定孫艷違約在前,拒絕退還錢款,孫艷將陳先生告上了法庭。
孫艷稱:「陳先生收了我的預付款,遲遲不履行合同,後來他又把房子賣給他人,請求法院解除我們之間口頭買賣合同,陳先生退還我的購房款。」
陳先生辯稱:「口頭合同訂立之後,孫艷反悔了,我才將房屋賣給他人的。因為孫艷交給我的是定金,而不是預付款,收條中的『訂』字,屬錯別字,我有權不退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收取孫艷的購房訂金後,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構成違約,孫艷要求解除合同及歸還購房款,法院給予支持。
關於兩萬元是否為定金的問題,法院認為,從收據的字面上看,上面書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從收據內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該筆款項,具有定金性質。
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孫艷兩萬元。
說法
訂金、定金有說道
那麼,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法院就不予支持嗎?為此,記者採訪了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
李律師說,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陳先生雖然寫明收到兩萬元訂金,但對定金合同的內容,雙方未作明確約定,故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