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趙子牛
時隔12年,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再次迎來規範修訂!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通知,明確了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開展條件和委託業務內容,同時取消了原有的產品備案制度,進一步加強監管,防範各類風險。
所謂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原指險企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團體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設計和諮詢建議、健康管理、醫療服務調查、醫療費用審核和支付等經辦管理服務。而在本次修訂中,監管部門進一步對委託內容進行擴充,將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也納入了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範圍。
據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截止2018年底,已有26家保險公司開展了此類業務,履蓋6670萬人,累計為1077萬人提供支付服務。受託管理資金規模約340億元,收取管理費7.2億元,管理費占受託資金規模約為2.1%。
充實委託管理內容
取消產品備案制度
從國際上看,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是多元化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與標準化的保險產品不同,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有獨特的制度價值,企業可拫據自身情況制定個性化的醫療保障方案,委託保險公司運營,提高員工福利計劃。
但與此同時,隨著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市場也正面臨一些潛在風險。在此背景下,銀保監會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監管規定進行了修訂,旨在彌補監管短板。
具體來看,本次修訂明確了保險公司開展委託管理業務的條件,要求險企需在開辦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或服務合作機構等。同時,對委託內容進行了擴充,將疾病審核和費用支付、失能收入損失審核和費用支付、護理審核和費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務等納入委託事項,使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能夠更好地成為商業健康保險的有益補充。
此外,本次修訂取消了此類業務的產品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銀保監會對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規定審慎開展業務,依法簽訂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醫療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委託資金的使用效率。
「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中,委託單位的性質、人員構成、保障計劃等千差萬別,委託管理合同內容也各不相同,這與保險產品條款標準統一的特性明顯不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健康保障委託管理不是保險合同,因此,本次修訂取消了該類業務的產品備案管理,改為業務監管,有助於促進業務回歸本源。
取消投資功能
杜絕為他人提供違法便利
在實際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過程中,部分險企存在著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託理財之實、通過管理費打價格戰進行惡性競爭等違規行為。
針對此類現象,銀保監會取消了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投資功能,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對委託資金提供各種形式的增值保證,從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託管理」之名行「委託理財」之實。
同時,針對實際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費明顯低於成本惡性競爭的情況,此次修訂要求險企管理費用應覆蓋委託管理業務各項成本,也可根據實際管理成本進行浮動,但浮動辦法應在委託管理合同中列明。
本次修訂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為他人提供違法便利,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建立大額資金交易、反洗錢等關鍵環節的風險管控機制,並完善檔案管理。同時,確保委託行為和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簽訂的合同應經保險公司省級機構審定,並在總公司備案。總公司要對委託管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等。保險公司應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經營情況報告。
區分委託業務與保險業務
不納入償付能力監管範圍
而對於健康保障委託業務與一般健康保險業務的區別,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從法律上看,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屬於委託合同,因此不應納入償付能力管理。
因此,本次修訂強調,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不承擔風險責任,不屬於保險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範圍。
同時,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委託人將委託資金劃歸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單獨帳戶管理資金,專款專用,支付限額為委託資金和按照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重塑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監管框架,回歸業務本源,補齊監管短板,防範潛在風險。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訂的內容不溯既往。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此類業務的監管,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通知》的宣傳工作,引導行業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二是加大監管力度,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規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市場秩序。三是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自律,促進保險公司提升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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