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發布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點贊規範

2020-01-13     醫學前沿網

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編辦、民政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要求,為規範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中央編辦綜合局、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制定了《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央編辦綜合局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9年12月1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精神,規範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
  第三條  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和登記。
  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第五條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托育服務內容。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托育」字樣。
  第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登記信息通過共享、交換等方式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轄區內已登記托育機構的備案。
  第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托育機構備案書、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托育機構場地證明;
  (三)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
  (四)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備案回執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衛生健康部門發現托育機構備案內容不符合設置標準和管理規範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托育機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衛生健康部門變更備案信息或報送註銷信息。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健康、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解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為規範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制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要求。第四條明確了三類托育機構的註冊登記部門: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和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性質的托育機構到民政部門註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第五條要求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托育服務內容,並可在名稱中體現「托育」字樣。第六條規定了登記部門和備案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做好信息推送,加強業務協同。第七條明確了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為托育機構備案工作的具體執行部門。第八條規定了托育機構備案程序及所需材料,即登錄備案信息系統,在線提交有關登記、場地、人員、衛生和消防等證明材料掃描件。第九條規定了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予以備案,同時按有關規定開展情況核實,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如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說明有關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引導托育機構加強自律、規範運營。第十一條規定托育機構在登記信息變更或註銷後,應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修改有關信息。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衛生健康、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做好有關信息公示,開展諮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細則。
  《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指導各地做好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備案登記、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強托育機構監督管理,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國家衛健委官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NxpEnm8B8wMrh2Li4jM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