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如果對方欠錢不還,我們討債人可以說處於不利的地位,欠債人不履行償還到期債務的問題對我們造成損失,我們向法院起訴欠債人拒不執行,我們要不會欠款,也不能採取強硬措施扣押欠債人私人財產,那麼欠債就可以不還了嗎?我們能白白損失自己的錢財嗎?有沒有好的討債方法呢?有的。下面教你10種討債方法輕鬆解決債務糾紛煩惱。
1、邀請第三方參與協商和解法。
協商和解法是指債務雙發當事人在債務發生糾紛時,本著雙發自願,互涼的基礎邀請第三方人員給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解決債務糾紛。一般第三方可以是身望高的人或者是相互之間說話有分量的人。
2、申請民事調解法。
能發生債務糾紛說明債務雙方當事人或多或少有這某種關係,本著以和為貴的精神。如果討債人不想與欠債人發生矛盾避免傷和氣,結怨並能和氣的解決雙方的債務矛盾,可以向當地的人民協調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協調委員會出面進行調解解決。
3、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法。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
討債人討債欠債人不還這種相互之間的債務糾紛本身就是屬於民事案件。當討債人好生好氣與對方本著友好和平都解決不了自己債務糾紛的時候,這時有必要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來強制執行。
5、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討債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討債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欠債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
所謂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執行的措施。根據法律規定,適用先予執行限於給付之訴,但不是所有給付之訴都可以適用先予執行。
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討債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法可以:
(1)、提高合同的履約率、促進欠債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方便、快捷的實現債權。欠債人一旦不能如實履約,討債人可不經法院繁冗的訴訟審判程序,直接持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節約爭議解決的成本。討債人無需支付巨額訴訟費及律師費,更不用耗費大量精力。
8、法定優先權進行欠款追討。
法定優先權不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是特種債權的討債人依法享有的就欠債人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欠債人請求償還的權利。保證人追償權第42、43條均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只要保證人實際清償額在主債權範圍內,保證人便有權請求主欠債人履行義務,而不管保證人是以何種有償方式履行的,主欠債人只能根據保證人的請求履行義務。因為保證人的行為已導致主債務的消滅,主欠債人僅能視主債務消滅的結果而確定義務的承擔。
10、代位追償法。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欠債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討債人造成損害的,討債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欠債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1.欠債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2.欠債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3.欠債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4.欠債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討債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討債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