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一廂情願強占強補,史律師法庭上算清這筆「糊塗帳」

2020-05-26     拆遷衛士

原標題:街道辦一廂情願強占強補,史律師法庭上算清這筆「糊塗帳」

在征地拆遷中,經常見到街道辦的身影,甚至有時候,街道辦經常拿著政府下的一紙文件加上單方面給予補償而一廂情願的認為事情解決了,沒有通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便迫不及待的開始強行清表土地,給被徵收人造成嚴重損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在浙江溫州便代理了這樣一個案子。

案情概況

周某系浙江省某村的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承包地。當地街道辦事處於2016年在無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只通過一張批文,就對周某的合法土地進行了強占,並且還對土地上的樹木進行破壞,給周某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史西寧律師代理的這個案件後,指導當事人周某對案件相關的一些證據進行收集,後將街道辦事處訴至法院將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街道辦事處的違法占地行為違法。

史律師針對被告的違法行為,提出四條意見:

1、被告徵收行為不合法。周某的土地所有權並不能因為一紙文件的出台加上單方面給予補償而改變,想要履行徵收,必然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2、被告對地上物清理行為違法。雙方對補償並未達成一致,周某從未對補償表示過確認的意思,被告僅單方面確認補償標準,未履行確認程序,就對周某的地上物進行了清理。

3、被告徵收程序違法。被告在履行徵收程序時,應當按照行政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充分保留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未經過不得進行強制行為。

4、徵收主體不合法。被告街道辦事處作為區政府設立的辦事機構,沒有強制執行的權限,也應由法院去認定和執行。

法院進行了細緻的審查和記錄,最終認可了史西寧律師的意見。

捷報傳來

法院採納了史律師的觀點,對涉案土地被依法徵收,因沒有證據證明周某已經自願交出土地,故被告對土地附屬物清理並占地的行為,應認定為行政強制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行政強製法》相關規定,被告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強制前,沒有履行作出行政決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其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同時根據《行政強製法》規定,實施主體違法。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決確認被告某市某區街道辦事處對周某於某街道承包地附屬物進行清理的行政行為違法。

史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需要在法定期間進行維權。很多被拆遷人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在無法與徵收拆遷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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