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我國法律規定因欺詐締結的婚姻屬於不可撤銷婚姻。那麼,婚後發現不能生育算騙婚嗎,如何認定騙婚?
婚後發現不能生育不算騙婚。只要雙方結婚屬於雙方自願,一方沒有以結婚為目的騙取財物的話,即使婚後不能生育,就不屬於騙婚。
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騙婚者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而且是有預謀的。騙婚一方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騙婚者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婚後貪圖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不屬於騙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