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土地徵收案中,「違章建築」也要賠償

2020-07-30     拆遷衛士

原標題:最高院判例:土地徵收案中,「違章建築」也要賠償

違法建築不屬於合法財產權益,對違法建築的拆除自然不會產生國家賠償。但建築本身違法並不意味著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亦隨之變成非法財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若違反法定程序及採取的手段、方式不適當,導致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當根據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的合理價值、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今天,史律師用案例發表一下對違法建築的基本觀點:

案情簡介

任某為寧夏回族自治區P縣A鄉村民,在該地擁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A鄉政府下發《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書》,後對任某宅基地進行強拆,任某不服,向P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P縣人民政府作出彭複決字〔2017〕01號行政複議決定(以下簡稱01號複議決定),認為任某的行政複議申請超出受理期限超過複議期限。任某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強拆損失。一審、二審均判決任某敗訴。

任某向最高院申請再審,任某的代理律師提供六點理由,獲得了最高院的支持。最高院裁定指令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1.任某房屋並非違章建築,申請人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2.涉案宅基地屬於「村莊、集鎮規劃區」「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不屬於「城市、鎮規劃區」,不能僅以未取得規劃手續為由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築。3.寧夏回族自治區P縣A鄉政府提交的《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書》未依法向任某送達,明顯系後補,其目的在於減少行政強拆程序違法程度。4.彭陽縣人民政府受理任某的行政複議申請超出受理期限,作出01號複議決定超過複議期限,實屬錯誤。5.對於任某主張的強拆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明顯屬於事實認識錯誤,故意偏袒。6.二審法院未經開庭,書面審理,草率認定賠償責任的問題,過於敷衍了事,毫無責任心。

依法分析

本案應審查的焦點問題是,A鄉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對任進堂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據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是取得國家賠償的基本前提。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經被A鄉政府作出的《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書》認定為違法建築,該《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書》未經法定程序撤銷,具有法定效力。違法建築不屬於合法財產權益,對違法建築的拆除自然不會產生國家賠償。但建築本身違法並不意味著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亦隨之變成非法財物,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屬於任某的合法財產,任某因違法建築所負的法律責任,不應當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過程中,若違反法定程序及採取的手段、方式不適當,導致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應當根據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的合理價值、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合理損失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史律師評析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國家關於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及房屋建設管理等各項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會雖經批准,但批准的內容違法或者沒有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建造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在城市規劃建設的實踐中,關於違章建設的認定、權屬、處理問題,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於違章建築的認定。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建築、構築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經過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述行政主體均為處理相應行政轄區內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法院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由此,在建築物拆遷過程中,關於被拆遷建築物合法性問題,應當由相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認定,而非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

(2)違章建築的處理。

對於1987年以後建造、無任何審批許可、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築物,應當拆遷,且不予補償。在相對人違反城鄉規劃情節嚴重的,行政機關可作出限期拆除、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不起訴也不履行拆除義務的,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違章建築的權屬。

違章建築建造人可對其進行實際管理和控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JN6_oHMBd8y1i3sJCRm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