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下來了!棚改出現這5種行為,一定屬於不合法徵收

2019-08-15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棚戶區改造項目大力發展的一年之後的三年這一政策還是會穩步推進。目前的城市建設速度還是很可觀的,城市範圍已經超過了農村,而這種改造的方式已經成為了拆遷說最重要的辦法,可以說住了20年的人們一些就會面臨改造的情況,現在就來介紹以下改造項目會存在的五種不同情況,如果出現了不合理的徵收行為,維權是頭等大事。

維權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徵收的補償決定不合法。

在改造項目中,關於徵收補償的辦法是最重要的一環,而且對被拆人的影響也最大,是否能夠撤銷不合理的補償決定就是維權的重中之重,最高法關於國有土地徵收補償規定中第六條說明在徵收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法院就不會予以執行。

1、缺乏事實根據;

2、缺乏法律法規的規定;

3、不符合公平補償的原則辦法,損害了被執行人的自身權益,被執行人的生活和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

4、違反了行政目的,損害了公眾的利益;

5、違反法定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定的一些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況。

五種常見的違法情情形:

一、涉及的內容並不屬於棚戶區改造的性質要知道的是棚改項目適用的對象是城市國有土地,而農村集體的征地以及對房屋實施的拆遷行為都不能夠歸屬於這一項目,當然已經納入了城市規劃的村用地除外。在實施的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四億擴大實施範圍的情況,他們會把城市邊的村落以及村集體建設用地都納入棚戶區改造的範圍中,不難看出這是一種行政目的不正確的做法。混搭,亂征的行為也可能將土管法架空,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二、就是一些地方存在著把新建好的房屋當成棚戶區進行改造的行為,還要知道的是20年房齡的房屋不會存在棚戶涉及到的情況,在設施,消防,環境上也並沒有出現嚴重的隱患,因此對這些房屋施行棚改真是想錯了。雖然政府說明是20年以上,但是也不代表超過20年的房屋就一定要被棚改,被徵收人遇到這樣的情況就要第一時間發起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是可以挽回損失的。

三、房屋在評估時點嚴重前滯,前滯這個詞語是滯後的相反意思,國有土地評估辦法中有規定:房屋在進行價值評估時點應該時房屋決定徵收發布公告的日子,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經常能夠看到這些項目因為拖拉補償決定許久都沒有作出,等到決定公布的時候房價已經出現了大幅度的上漲,而補償決定還保持前幾年的情況,這樣對於被徵收人來講無疑是相當不公平的,針對這樣的情況,市縣級政府要負主要責任。被徵收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那麼就要發起訴訟,要求市縣級政府在徵收時應該以現今市場價為準,這樣才能保障被徵收人的權益。

四、補償安置項目殘缺,變相剝奪徵收人的選擇權,在進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還出現了一種現象,那就是拆遷方只允許被徵人接受貨幣補償或者購房券的補償辦法,而對於房屋產權置換的辦法卻隻字不提。及時安排房屋的產權調換工作,缺少就近地段,改遷距離也在幾十公里之外,停業損失費也拒絕向被徵收人賠償,以上說到的這些情況都是會對被拆人的利益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不過這些都逃不過590號規定的處罰,拆遷方鑽空子動歪腦筋的後果終究要自己承擔。

五、出現拆除違建以及解危等等行政不正當情況,這兩種情況都是對被徵收人權益危害最大的行為,其中的緣由就是一旦房子被認定為時違章建築或者危房,那麼在進行補償時將會極大削減補償金額,甚至最後被拆人能夠拿到的只是少得可憐的撫恤金。在這裡要說到的就是一旦房子被納入棚改的範圍,那麼再進行拆遷以及補償的時候就要按照590號令進行操作,這也意味著房屋拆遷不能夠以拆違以及解危的理由進行,作為被拆人在接到解危通知後,如果房屋性質確實不屬於這一類,那麼就要及時利用法律進行維權,堅決對抗這種違法行為,能夠保住房子,補償的商議才有前提。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維權步驟以及判定審理過程也經過了多次優化,一些看似不重要的程序性違法最終都可能導致補償的決定被撤銷,像對房屋進行價格認定的過程就不怎麼受重視,而現在針對這些制定出的法條詳實細緻,可以說現在違法的徵收行為都逃不過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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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HWZ6mmwBvvf6VcSZ4cy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