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是經濟發展的現實產物,國外叫「貧民窟」「城市角落」,只是與與國外的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有差別,國外的貧民窟是進城農民在城市郊區搭建簡易住房組成的社區群落,這些國家沒有嚴格的戶籍制度限制農民進城,也不禁止進城農民在城市中心以外的其他地方建房搭屋。
城市角落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環境髒亂差,周圍各類機構少,與其他國家的貧民非法占用他人土地建房不同,我國大部分棚戶區都是合法建築,居民有權使用這些土地,只不過他們為了擴大自己的居住空間,或多或少地違反了當地的一些規章制度。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以案例講解棚戶區改造中最高法如何支持村民,如何確認政府敗訴?警示被拆遷人村民,依法維權,爭取賠償是法定權利。
案情簡介
張長江等16戶村民起訴鎮平縣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一案,地方兩審中高法院均確認縣政府的徵收決定違法,縣政府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院申請再審。
鎮平縣政府向最高院「喊冤」稱:
1. 涉案項目已經立項,且經審查符合」四規劃一計劃」,從相關部門出具的函件等文件中完全能夠確定涉案項目符合相關規劃、計劃。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規定在訴訟中必須附交規劃、計劃文本,縣政府提交相關函件能夠更直觀地確定相關事項的具體內容,故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徵收決定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理由不成立。
3.涉案徵收決定涉及房屋700餘處,已經完成97%以上的房屋徵收任務,判決嚴重影響了該區域房屋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最高院認定縣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確認縣政府徵收決定違法。
依法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四規劃一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範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強拆房屋的政府要對自己的徵收決定負責舉證,要出示證據,這個不由拆遷戶來舉證,必須說明拆除的理由。
史律師評析
在這個案件中,鎮政府沒有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文本證據材料,僅提交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復函,用以證明案涉棚戶區改造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由於該復函不是計劃文本本身,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舉證規則和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認定僅憑該復函無法證明涉案徵收決定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以涉案徵收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為由,判決確認涉案徵收決定違法,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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