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教師職務之便與學生發生性關係,不僅嚴重違背倫理和職業道德,還可能構成強姦罪。
近日,江西贛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80後教師陳某利用工作之便,與在校女生發生不正當關係,被學校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消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江西省教育廳獲知消息後,兩次要求學校進行嚴查,如果情況屬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根據網上流傳的蓋有贛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公章的紅頭文件,學校調查確認陳某利用教師工作之便,在2019年4-8月之間與兩名在校女生發生了不正當關係,並據此對陳某作出了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分。
身為教師,利用教師職務之便,與學生發生性關係,當然是嚴重違背倫理和職業道德的。教育部2018年發布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明確規定,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係,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學校據此對陳某開除公職,無可置疑。
但是對於性侵學生的老師僅僅只是一個倫理問題、職業道德問題嗎?
現實中,老師利用其地位性侵學生的案例不時出現。2014年,廈門大學考古專業博導誘姦4名女學生一事曾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廈大最終作出了對涉事博導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的處罰,但保留了他在廈大的公職。2018年,北航教授陳小武也被爆出性侵女學生。北航在調查後確認其存在性騷擾女生的行為,撤銷了他的研究生院副院長職務,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撤銷教師職務,取消教師資格。
教師利用優勢地位引誘性侵女學生是否構成強姦?是否應該通過刑法追究其責任呢?廈大博導誘姦事件被爆出時,該名博導是否涉及強姦罪,也曾經引起法律界的廣泛討論。
中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這裡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利用職權上的優勢地位,趁人之危,與之發生性關係。如果是中小學老師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強姦定性不存在問題,因為刑法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不管女性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但是當女學生年滿14周歲,尤其是年滿18歲成年之後,法律界對於教師利用自身地位引誘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強姦,還有不同意見。
爭議點主要在於,強姦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願」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如果利用基於職務關係等的優勢地位,使女性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被迫與之發生性關係,雖然沒有使用暴力手段,是否也是違背婦女意願的。
台灣地區相關規定就在強姦罪之外,還規定了利用權勢性交罪,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者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鑒於中國大陸多次發生教師性侵犯女學生的事件,若對部分虎狼教師的處理過輕,對潛在的性侵者不能形成足夠的震懾力,因此一直有學者主張將其納入刑法的規制範圍,用刑法處罰有不良企圖的教師。當然,以刑法定罪處罰的證據標準也是很高的,要有過硬的證據顯示教師的影響力足以達到了讓女生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地步。因為確實也有可能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有些女生也企圖利用教師,達成自己的不當利益,這種情況下的雙方一拍即合,就不構成強姦罪。
具體到贛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教師陳某的案例,還需要更多的調查,根據案件的細節,交給司法機關去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但是教師利用職權性侵女學生可能構成強姦罪,可能受法律處罰,應該成為共識。
來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