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勝訴案例」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不贊同,陝西農民告贏市政府

2020-07-03     拆遷衛士

原標題:「陝西勝訴案例」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不贊同,陝西農民告贏市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安置方案確定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告,並聽取征地涉及的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在實踐中,撤銷征地拆遷安置方案是獲取合理補償的重要環節。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代理過陝西省的一個案子,成功的讓法院支持了自己的觀點:判決市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違法,為當事人贏得了階段性的勝利。

案情簡介

高某等4人是陝西省某市某區某村的村民,在村內合法承包有土地。2014年當地區政府稱取得了合法的征地手續,在高某等人所在區域內進行徵收,並實際占用了土地。高某等人覺得征地要有國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這次征地補償標準特別低,嚴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區政府出示證明其征地合法性的文件。

陝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高某等人就按照提起了行政訴訟,對某市政府的徵收補償方案和陝西省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提起了訴訟。一審法院駁回了高某等人的訴訟請求,高某並未放棄,在與史西寧律師反覆溝通後,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經過激烈的辯駁,史律師據理力爭,二審法院採納了史西寧律師的意見,判定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履行公告程序違法。

依法分析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方案在報經上級政府批准前,需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案中,某市國土資源局在報上級政府批准前未履行公告手續,未聽取被徵收土地村民意見,故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某市政府和陝西省政府答辯稱,2013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已將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村組進行公告,履行了公告程序,並提交了三張照片作為證據。對於二被上訴人的說法,史律師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作出了質疑:二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明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證據即張貼公告的照片,既無製作人,也無製作的時間,且照片內容模糊不清,字跡無法辨認,張貼的地點也無法判定,該證據真實性不足,無法作為被訴《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證據。

史律師評析

本案中,當地區政府制定了不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且不公開,顯然侵犯了當事人的權益。在專業拆遷律師京坤律師的幫助下,當事人運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多種方式進行維權。雖然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一審並未取勝,但當事人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師,在代理律師的協同下,最終漂亮地打了一個翻身仗,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土地徵收的程序有一些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中最重要的是規定了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必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條規定保障了被徵收土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如果被征地農民對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可以通過申請聽證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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