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房屋承租人可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2020-05-31     拆遷衛士

原標題:「收藏」房屋承租人可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近些年,「拆遷問題」已經成為關乎百姓利益的大事,因拆遷問題而引發的糾紛比比皆是。無論政府、開發商、拆遷人、被拆遷人,都要依法辦事。任何違法的行為都應該被制止,任何權益受損方都應該得到賠償或補償。尤其對於被拆遷人來講,他們處於弱勢的地位,在拆遷過程中,當其利益受損時,往往不知所措。此時,被拆遷人唯一且最有利的靠山,就是法律。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將開闢專欄,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為被拆遷人用法律維權貢獻力量。

情景再現

2018年,某市政府決定對該市舊城區拆遷改造。宗某所居住

的房屋正在該市舊城拆遷改造的範圍之內,但宗某並不是該房屋

的所有權人,該房屋是其8年前租賃的,並打算常年租賃下去,

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是王某。

該市政府對房屋的徵收決定予以公告,並公布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要求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那麼,宗某和王某誰應該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去參加評估?

依法解答

本案中,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的王某才是真正的被拆遷人,有權同其他被拆遷人一同去商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承租人宗某雖然不是被拆遷人,但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的主體。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唄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權人。被拆遷人可以是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史律師提醒:

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及時申請覆核,也可請律師介入評估程序和參與談判。被拆遷人可以請專業的拆遷律師介入評估,雙方各自帶著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就評估的細節、評估結果和補償數額進行協商。憑藉律師的專業知識、從業經驗、談判技巧,為被拆遷人爭取到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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