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代理費(俗稱律師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法院案件受理費(也稱為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超過部分0.5%繳納。對於案件受理費通常情況下是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由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有的時候訴訟費會由雙方共同分擔。
三、財產保全費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繳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四、擔保服務費
當事人無法拿出同等價值的現金或者其它財產作擔保或者根本不便拿出那麼多財產做擔保時,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找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但是當事人需要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的擔保服務費。費用的標準沒有規定,主要看市場行情和擔保公司的規定。
五、財產評估費
對於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並且雙方又無法通過競價來對財產進行評估的,法院會要求當事人申請財產評估,財產評估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完成,當事人當然就需要向評估機構支付財產評估費。
六、法院執行申請費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結果故意不予執行,這時就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就要收取執行申請費。
按照規定,執行申請費是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不用預交。但如果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那就法院來決定了。
離婚案件訴訟費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一、收費依據
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文件)。
北京地區的另依據:北京市發改委《關於非財產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7〕1111號文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若干意見》[京高法發(2007)95號文件]。
二、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預交範圍與標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區的案件每件繳納200元;
(二)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繳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
(三)離婚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預交;
(四)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離婚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繳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減免
(一)法定減交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酌定減交
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法定免交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酌定免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3、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四、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預交
(一)預交時間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預交幣種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換算。
(三)預交程序
1、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後,到法院換取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人民法院專用財政票據。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迴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迴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法定財政票據。
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最終負擔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最終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六、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退費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