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隊伍有望壯大!7部門發文,加強農村定向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履約管理

2019-10-10     中國鄉村之聲


為加強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以下簡稱「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7部門印發《關於做好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醫學生就業安置和履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了解,我國於2010年面向中西部農村地區啟動了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截至2018年,已為鄉鎮衛生院定向培養了5萬名本科臨床(含中醫,下同)醫學生,但由於部分地區崗位與待遇落實不到位、誠信檔案使用政策不明確、違約成本較低等原因,一些定向醫學生畢業後選擇違約,影響政策效能。

針對這些情況,《通知》從做好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薪酬待遇及履約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一起來看看

做好定向醫學生就業安置工作

1. 保障編制待遇

各地在當地編制總量內,按照規定程序,妥善解決定向醫學畢業生就業安置問題。已出台相關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關編制政策規定執行。

2. 簡化招聘流程

對當年到中西部地區報到的定向醫學生(含延遲畢業的),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面試、考察等方式進行專項招聘,辦理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聘用手續,訂立聘用合同。

3. 優先安排

為讓定向醫學生充分發揮作用,《通知》要求各地應當將定向醫學生作為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在簽約縣域內優先安排到服務人口多、全科醫療需求大、全科醫生較為短缺以及貧困地區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下同)全科醫療崗位服務,充分發揮其在全科醫療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做實做細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4. 允許合理流動

定向醫學生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經用人單位同意、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可在縣域行政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流動;經流動雙方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並報省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定向醫學生可以在本省份內跨縣域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調整,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落實定向醫學生的薪酬待遇

1、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

對按協議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所在的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政策,落實有關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並結合實際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2、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

定向醫學生按照規定作為單位委派人員參加3年全科專業(含中醫全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中,委派單位和培訓基地要確保定向醫學生在規範化培訓期間的相關待遇,培訓期間原人事、工資關係不變,委派單位應當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包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及相關社會保障等)。

定向醫學生可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支持定向醫學生按照規定參加3年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對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並在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定向醫學生,在職稱晉升、崗位聘用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同等對待,落實工資等相關待遇;

可直接參加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直接聘任中級職稱,職稱晉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放寬外語要求,不對論文、科研作硬性規定;

符合國家或地方特崗全科醫生崗位要求者,可納入全科醫生特崗計劃;

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鄉鎮工作補貼等工資傾斜政策;

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縣管鄉用」(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聘用管理、鄉鎮衛生院使用)。

加強簽約雙方履約管理

1. 加強違約定向醫學生誠信管理

明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定向醫學生誠信檔案,將違約記錄等相關材料歸入其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全國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等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錄(招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的個人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將定向醫學生違約情況納入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和醫德綜合評價。經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後違約或未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等惡意違約者,將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定向醫學生違約的,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年限不計入服務期。

2. 加強簽約縣有關部門誠信管理

對未按照規定落實定向醫學生就業工作或相關待遇的簽約縣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公開通報,納入政務誠信和社會誠信失信管理,6年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將不再為失信縣安排各類衛生健康人才支持項目,並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違約定向醫學生信用信息可修復

對於已經違約的定向醫學生,經原簽約地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願意按照原協議繼續履行約定服務,或服從省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排,到省域內其他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至少6年的,服務期滿後,對其信用信息記錄進行及時修復,並將相關情況說明歸入個人人事檔案,不再納入違約名單。

本文綜合自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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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沛 //責編:楊瀅 // 監製:汪群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BGXntm0BMH2_cNUglcY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