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層層分包,工程單位、業務發包方、工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包工頭是誰的工人?

2020-05-06     中國鄉村之聲

包工頭帶著一批工人,承包了勞務工程一起干。沒想到施工中包工頭不慎摔傷,他能否要求工程承建單位和工程業務發包方賠償?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包工頭與業務發包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包工頭既不算承建單位的工人,也不算業務發包方的工人,並不能要求其賠償。專家建議,應進一步規範建築領域用工,杜絕包工頭的用工形式。

在建築領域,包工頭由來已久。由於農民工隊伍龐大鬆散,一些包工頭隨意用工、管理混亂,由此引發了許多問題。早在10多年前,原建設部就出台文件提出3年內逐步取消建築勞務領域的包工頭,農民工將基本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2019年由住建部和人社部下發並實施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建築企業不得聘用未登記的建築工人。這樣一來,就杜絕了包工頭的用工形式。然而,現實中包工頭在一些施工中仍然存在。

包工頭在工作中意外受傷

深圳某建設公司與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對新疆某綜合服務樓室內裝飾裝修、水電安裝工程提供勞務,期限是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7月1日。烏魯木齊某建築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水暖工程項目勞務轉包給劉某斌施工。

2017年3月18日經劉某斌招用,包工頭張某均在上述建設項目水暖安裝工程提供勞務,工作期間受劉某斌管理,並由劉某斌向他和他所帶10名工人發放工資。2017年4月28日,張某均在工作中不慎摔傷,後被送至醫院救治,產生的住院醫療費已由劉某斌結算。張某均受傷後,劉某斌向張某均支付共計18萬元工資。實際上,這18萬元工資為張某均及其他10名勞務工人的工資。

2018年4月,張某均向烏魯木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深圳市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駁回張某均申請的裁決。

張某均不服裁決,將深圳某建設公司告上法庭,把劉某斌、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列為第三人。

深圳某建設公司辯稱:他們沒有以任何形式招用張某均,也沒有給張某均安排工作,劉某斌也不是他們公司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

劉某斌說,他承包水暖工程後又將其中的水電項目承包給了張某均,由張某均自己帶人幹活,張某均也是工程分包老闆。

據張某均提供的證人李某陳述,進入工地時是張某均安排工作,張某均受傷後工人是自己幹活,缺材料了就找劉某斌,生活費找張某均要。李某也認可工程完工後工資已由張某均全部向其發放完畢。

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屬性

針對此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水暖勞務工程不是深圳某建設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判決雙方沒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此後,張某均又向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委於2019年5月作出裁決:張某均與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對於這樣的裁決,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不認可,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將勞務轉包給劉某斌施工,張某均亦認可其由劉某斌招用,工作期間受劉某斌管理,並由劉某斌發放工資,因此判決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與張某均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張某均認為,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將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劉某斌,劉某斌又招用的他,應當由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再次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張某均並不接受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的工作管理與安排,雙方未就勞動關係的建立達成合意,故雙方之間並不存在構成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

關於張某均主張烏魯木齊某勞務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劉某斌須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法律規定承擔用工主體的責任並不能倒推為系用人單位的事實。故是否系用人單位仍要看勞動者與其的關係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屬性。駁回了張某均的上訴請求。

杜絕包工頭用工形式

據了解,工程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一些項目在現場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掛靠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一時組織不到工人,經常也會分包出去。」長期從事建築行業施工的吳齊告訴記者。

新疆和遠律師事務所周華清律師告訴記者,建築工程領域主要涉及三方主體:施工單位、包工頭、農民工。現實中,施工單位往往不直接聯繫工人,而是由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形成委託合同關係,施工單位委託包工頭僱傭工人、組織工人施工、向工人發放工資及支付其他待遇。然而,一些包工頭隨意用工、管理混亂,違法轉嫁經營風險。

對此,專家提出,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勞務企業的管理,檢查其與工人的合同簽訂情況、人員資質狀況,並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強化勞務資質管理,特別是監管註冊資金到位情況,確保勞務企業正規化、法制化。

周華清認為,要從政策和制度層面解決,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制定有利於建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競爭有序的總承包格局等一系列制度,使市場准入與退出、工程擔保制度的推行、各類市場交易行為和工程建設活動及其管理都有法可依。促進大中型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向管理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勞務分包企業轉化,杜絕包工頭用工的形式。

與此同時,周華清提醒有實力的包工頭可創辦自己的勞務公司,規範用工;小型包工頭則應放棄包工頭的形式,與正規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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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編輯:李沛 // 責編:楊瀅 // 監製: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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