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遇到一塊土地發兩次證?史律師告訴你怎麼解決

2020-07-29     拆遷衛士

原標題:企業遇到一塊土地發兩次證?史律師告訴你怎麼解決

在征地拆遷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土地糾紛中相當重要的事情,因為其不需要走老證換新證的程序,可能遇到證件的頒發衝突的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通過一個案子來講一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重複發放的問題:

案情概述

C公司為河南省K市A公司的下級企業。2002年2月,河南省K市A公司與B部隊簽訂聯合建造商品房協議,約定由B部隊提供約合100畝土地。同年10月,A公司取得主要內容為「同意收B部隊在南幹道以南、飛機場以北的30畝土地使用權,有償劃撥給A公司建設軍民新村使用,接文後辦理用地手續」的51號文。據此,K市政府為A公司頒發了載明用地面積為30畝的022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土地實際由C公司使用。之後,C公司持A公司申辦022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關文件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後取得K市政府核發的載明用地面積為100畝的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010年1月,K市政府作出9號《決定》,載明:2002年6月,C公司向K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機關申請領取了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該證確認其對軍民新村的100畝國有土地享有使用權。B部隊向K市政府提出上述土地證項下的30畝土地與C公司的上級企業A公司持有的022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土地重疊,並請求政府予以處理。決定撤銷C公司持有的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002年7月,B部隊與A公司、C公司三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將聯合建房協議書中的乙方由A公司變為C公司,並由C公司享有聯合建房協議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2008年11月,C公司尚未開發的70畝土地,以補償該部隊的經濟損失,C公司願意將以上土地退還給B部隊;B部隊收回土地後,不得向C公司索付所欠款項。

C公司對K市政府作出的9號《決定》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K市政府作出的9號《決定》。一審法院判決維持K市政府作出的9號《決定》。C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過審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C公司要求撤銷K市政府作出的9號《決定》的訴訟請求。

依法分析

本案中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下100畝土地包含022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30畝土地,存在重複發證情況,K市政府以C公司在申領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程中,未如實反映其上級企業本案第三人A公司已領取其中30畝《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事實,決定撤銷發給C公司的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其在辦理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按規定已交回022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且依據聯合建房協議有償取得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下100畝土地使用權合法,而K市政府撤銷00305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致其正在進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買賣、抵押借款、工程承攬等基於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法律關係失去基礎,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如實反映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收申請人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實踐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發證時審查的範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但是,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2條的規定,審查的主要範圍有:(1)查驗申請人提供權屬證明和其他材料是否齊全;(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3)如實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查內容。當登記機構發現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情況證明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以確保登記行為的準確性。申請人亦需提供真實材料,若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未如實反映其申請發證的土地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

綜上,申請人持不真實證明文件或者未如實反映情況而申請土地登記,且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不真實材料未盡合理、審慎的審查,或者未全面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造成了錯誤登記或者重複登記的後果,由此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應當予以撤銷。

史律師評析:

行政機關在依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時,未盡審核義務,導致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在先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土地重複發證。行政相對人明知其使用的部分土地已經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未予申報,其對重複發證存在過錯,行政機關應撤銷重複發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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