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學生在校期間踢足球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022-02-26     王銀春生活在逆風

原標題:以案說法|學生在校期間踢足球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小李是市第三中學學生,並系學校足球隊隊員。某日在學校組織的足球隊隊員訓練中,教練賈老師帶領足球隊隊員作完準備活動後,開始進行分組練習,約十分鐘後小李的右眼被其他隊員小張踢起足球打傷,教練賈老師查看小李的傷情後問小李什麼感覺,小李表示有點迷糊,教練賈老師問小李是找校醫還是休息,小李表示休息,小李便到教練賈老師的辦公室休息了。約13時許,教練賈老師回辦公室後見小李還在其辦公室,教練賈老師問小李有什麼感覺,小李說眼睛不太敢睜,睜開有點模糊,教練賈老師問小李是否可以回教室,小李說可以,教練賈老師便把小李送回教室並和小李的班主任老師講了小李眼睛受傷一事。小李當天放學後自行回家。之後情況加重,小李入院治療,經診斷視力已受到嚴重影響,經多家醫院治療無果最終安裝了義眼,各項費用支出合計55517.94元。小李家長起訴學校要求承擔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損害賠償金總計342701.93元。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首先,由於足球運動本身存在一定風險,所以對於小李在足球訓練中受傷,學校沒有責任;但在小李受傷後,教練及班主任均沒有安排校醫院進行救治,也未告知小李家長,雖無主觀故意,但客觀上延遲了受害人的施救時間,存在擴大和加重損害後果的現實風險,應承擔侵權責任。其次,小李已滿15周歲,已經具有一定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及能力,而其在受傷後沒有及時與家長溝通,對損害後果的擴大和加重亦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70%的責任,共計支付包括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損害賠償金等費用在內共計237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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