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高速公路30米範圍之內都是不能夠有房屋建築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之前進行修建的話,是需要被徵收的。但是具體高速公路是省道還是國道還是鄉道都有不同的規定。
高速公路用地紅線範圍在以中軸路公路中心線為最主要的基準;公路用地一般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是不能不少於二十米的,還有省道也不能不少於十五米對於縣道不少於十米,這都是有規定的。
如果房屋修建早於高速公路,那麼只要不在高速公路征地紅線範圍內,都可以不徵收,也就是不撤遷了。
如果高速公路在先,房屋建築在後,那房子必須離開高速公路紅線30米外修建。
高速公路距離民房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少於3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1、國道不少於20米;
2、省道不少於15米;
3、縣道不少於10米;
4、鄉道不少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在我國高速公路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在我國被徵收人對高速公路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在我國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程序是什麼?
在我國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程序是:1、告知征地情況;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3、組織征地聽證;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綜上所述,在我國公路用地紅線的範圍是有專門的規定,不管是公路還是國道經及省道,只要是利用修路占了自己的用地,那麼一般都是要給出相應的賠償;所以,國家在用地的時候作為被征地者也是要全力的配合,但如有不服的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