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用總公司的資質投標嗎?
答: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採購投標,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分公司獨立參與投標時,是區別於總公司的獨立民事責任主體。此時,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屬於典型的「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的資格或資質證書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將這種行為明確界定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令禁止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法律後果: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的資質或者業績,是根據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項目的具體特點、實際需要,為了保質保量完成項目任務所提出的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考察的是投標供應商具備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許分公司借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中了標總公司不履行合同,還是分公司來做項目,會給採購項目的質量帶來嚴重的隱患。
供應商直接越級投訴到上級財政部門,應該受理嗎?
答:質疑是投訴前置程序,這種情形應要求供應商先走質疑程序。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信息內容,並按照其規定的方式提起投訴。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政府採購服務類項目,供應商可以組成聯合體投標嗎?
答:法律沒有規定哪一類項目可以組成聯合體,《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與投標。因此。服務項目是可以組成聯合體的。聯合體不是一般投標人,是針對具體採購項目而組成的一個臨時性組織,具有主體的臨時性、有條件性和組成的自主性等特徵。聯合體一般隨著項目的招標而產生,隨著項目的完成而解散。聯合體的成員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對於特大型、較複雜的項目,可以由多家實力雄厚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以一家供應商的身份參與到投標中,以實現強強聯合,更好地中標與履約。
企業利潤率是否可以作為評分項?
答:這個建議不要。企業利潤率與企業的規模條件等密切相關。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預算1000萬的項目,其中網絡設備800萬,集成系統服務200萬,按照貨物組織招標還是按照服務組織招標呢?
答: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就可以。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條,採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採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