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在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目前,推動建立全覆蓋的徵信體系在法律層面存在短板,建議加緊制定並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徵信法,填補徵信業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體的徵信法律法規體系,對於提升徵信業法治水平,更好地引領數字經濟時代徵信業創新,推動徵信業現代化,促進徵信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白鶴祥
現狀:
徵信體系在法律層面尚存短板
白鶴祥表示,徵信業發展的目的是幫助經濟社會主體確認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為其判斷風險提供幫助。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建立徵信體系對於識別和監測信用風險,激勵借款人按時償還債務和履約,促進金融經濟發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徵信法規制度的逐步建立,推動我國徵信行業取得重要突破。然而,目前我國徵信業最高階位的法規仍為《徵信業管理條例》,缺少一部具有頂層設計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層面尚存在短板,主要表現在:
一是效力層級不高。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需要處理好信貸數據和替代數據、公共數據和市場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數據共享和保護等方面的關係,尤其是要處理好金融機構、政府部門和大型網際網路平台等主要掌握徵信信息的不同主體之間的互聯互通等方面關係。把握上述各類複雜關係,需要依靠更高階位的徵信立法,提升強制力和約束力。
二是相對滯後於徵信最新實踐。《徵信業管理條例》賦予的監管權限相對滯後於當前蓬勃發展的徵信實踐,監管震懾不夠,不利於促進數字時代徵信業規範健康發展,需要在立法層面賦予徵信監管部門專門的監管權限,推動形成徵信發展與監管的動態平衡。
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徵信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當前,對徵信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尚未形成統一和完整的保護體系,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亟需針對徵信全過程,進一步在法律層面作出回應。
因此,白鶴祥認為,加緊制定並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徵信法,填補徵信業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體的徵信法律法規體系,對於提升徵信業法治水平,更好地引領數字經濟時代徵信業創新,推動徵信業現代化,促進徵信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可行性:
徵信法制、理論和實踐基礎較為堅實
白鶴祥表示,徵信法制、理論和實踐基礎較為堅實,制定徵信法具有現實可行性。
一是有較為完備的法制基礎。目前,我國已經出台《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共同構成徵信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我國徵信業的基礎法規制度框架,為徵信業制定專門的上位法奠定了基礎。近幾年來,《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繼出台,也為徵信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借鑑和參考依據。
二是有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世界銀行將借貸信息以外的徵信數據定義為替代數據。作為信貸數據的補充,替代數據能夠很好地刻畫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便利服務小微企業融資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利用替代數據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在本質上屬於徵信活動。《徵信業務管理辦法》把握徵信發展規律,創造性地將替代數據納入徵信監管,符合我國國情,是徵信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理論創新,也為進一步制定更高階位的徵信法夯實了理論基礎。
三是有較為廣泛的實踐基礎。《徵信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徵信業已取得長足發展。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設和運維的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是經濟金融穩定的「壓艙石」之一。批設兩家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和備案一批具有一定實力的市場化企業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成為行業發展的重要補充。地方徵信平台主要採集政府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發展迅速並初具規模。上述不同功能定位的徵信供給主體錯位發展、功能互補,初步統一於我國徵信業發展的最新實踐,共同為社會提供徵信服務。
如何制定:
切實提升徵信法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那麼,如何科學制定徵信法的框架、原則和內容,以切實提升徵信法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呢?
白鶴祥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信法,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徵信立法框架。至少包括總則、徵信機構、徵信業務規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等。
二是堅持徵信法定原則。徵信法定包括監管法定和內容法定,監管法定方面,明確人民銀行為徵信業法定監管部門, 優化監管職能,加強監管科技應用,完善監管框架,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徵信業管理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各參與主體的違法成本,體現違法與懲戒相當準則;內容法定方面,清晰界定徵信活動邊界, 明確把滿足「依法採集數據、用於描繪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為金融等活動服務」這三個要素的活動,均納入徵信範圍予以監管,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調控適度,公私兼顧。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徵信業具有半公共產品特徵和規模效應。因此,徵信立法應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充分調動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兩個方面的積極性,確保徵信的社會效益和市場效益相統一,保障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法定地位。徵信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應明確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金融生態,培育發展徵信市場的法律責任。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打通「信息孤島」,打破「數據壟斷」,實現徵信信息採集共享全覆蓋的支持環境。
四是明確徵信機構准入和管理。徵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複雜性和專業性。針對個人徵信機構和企業徵信機構特點, 分別合理設置准入規則。明確個人徵信機構行政許可的審慎性審查標準,明確董監高人員核准規則。突出徵信機構的執業獨立性、信息透明度、運營合規性、內部治理有效性,支持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徵信機構。
五是規範徵信業務全流程。在法律層面明確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環節的業務規則, 支持徵信科技在徵信領域應用,提升徵信效率。明確徵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息主體可以採集的信息、禁止採集的信息,依法保護個人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保障國家信息安全。
六是突出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主體權益是徵信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徵信立法要明確信息主體的基本權利,如同意權、知情權、查詢權、被遺忘權等,並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貫穿徵信活動的全過程。同時,完善侵權救濟規則,增設徵信侵權行為的制裁及賠償制度,細化徵信異議、投訴、訴訟的法律程序,構建全方位的徵信救濟體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林曉麗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林傳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