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機動車喇叭噪聲污染的控制,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濟寧市自2003年4月下旬起,在濟寧城區部分路段實施了禁鳴,並在2004年7月和2016年7月先後兩次擴大城區禁鳴區域的範圍,為廣大市民提供安靜舒適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歡迎。
近年來,隨著濟寧市經濟的不斷發展,濟寧城區機動車保有量激增,禁鳴區域違法鳴喇叭的現象屢有發生,為鞏固前期禁鳴成果,防止亂鳴喇叭現象反彈,減少市區噪音污染,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決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城區開展為期三個月的禁止機動車鳴笛專項行動。
根據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寧市公安局市區道路通行管理通告》有關規定,濟寧城區東起寧安大道(老東外環)、西起老G105(濟水大道)、南起南二環(臨菏路)、北起北二環(S338)的環線(不含)以內區域禁止機動車鳴喇叭。市區廣大市民和機動車駕駛人、從事客貨運輸的單位及個人,請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共同維護市區良好的交通秩序。市區各有車單位、街道、社區請加強對本單位駕駛員的教育,使其自覺做到不在禁鳴區域鳴喇叭。警車、軍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運鈔車等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車輛,禁止在上述區域內鳴放各類警報、音響。同時,公安交警部門提醒市民和駕駛人朋友,請在購買使用摩托車、燃油助力車和小型汽車時,自覺抵制安裝使用怪音喇叭、非法改裝排氣管、非法安裝警報器等交通違法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在禁鳴區域鳴喇叭的車輛,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對違法駕駛人予以罰款50元處罰;對裝使用怪音喇叭、非法改裝排氣管、非法安裝警報器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分別予以200至2000元罰款並拆除、收繳非法裝置。對無理取鬧、阻擾民警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予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