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為何美國警察抓犯人時要說這句話?

2022-02-07     耀眼生活

原標題:你有權保持沉默:為何美國警察抓犯人時要說這句話?

文/快哉風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同學們看美國影視片,一定對警察抓捕嫌疑犯後說的這段話印象深刻。

這段話叫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權利。它的由來,要從上世紀60年代的一起強姦案說起。

1963年3月2日,來自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一個18歲女孩向警察報案,稱下班回家時被一名男子綁架進汽車后座捆住手腳,開進沙漠後被強暴,她向警察提供了車輛和車牌號。

警察拘捕了一個叫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的嫌疑犯,訊問中米蘭達向警察供認了罪行,被法院判決犯劫持、強姦罪,分別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蘭達不服,入獄後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稱自己的招供是被脅迫的,而且被訊問前未知曉其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終獲上訴成功,這便是美國刑訴領域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圖:埃內斯托·米蘭達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的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自我追訴權和法律代理權的權利,但在審問米蘭達時,這兩項權利均未授予。事實上,在此前的執法過程中,沒有幾個警察會明確告知嫌疑人這些權利。

圖:厄爾·沃倫

沃倫指出:「在審問之前,必須明確告知被拘留者他有權保持沉默,並且他所說的任何話都會在法庭上對他不利。必須明確告知他,他有權在審訊期間與律師進行諮詢並有律師陪同,並且,如果他是窮人,將任命一名律師代表他。」

由於這個裁決的法律意義,從1966年6月13日起,全國各地的警察部門開始向警員發放「米蘭達警告卡」,讓每個警員牢牢背熟。反之,如果警察沒有預先作出以上警告,那麼被訊問人的供詞將不得作為證據。米蘭達案判決40多年來,如今在美國已經婦孺皆知,嫌疑人被捕後,一般開口就說:「在我的律師來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

圖:美國警察的「米蘭達警告卡」

「米蘭達警告」的目的,是防止警方刑訊逼供導致屈打成招,極大保護了弱小的公民。但是,這個法案還是出現了不少爭議,遭到了不少警察和檢察官的反對,因為逮捕人員的供詞越來越少,不利於快速破案。而支持者則認為,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犧牲破案的時間是值得的。

圖:米蘭達的墓碑

最後,上訴成功的米蘭達後來怎樣?他在1966年被送回亞利桑那州重審,二審被判有罪,於1972年從監獄中獲釋。但是,短短四年後,他在一家酒吧和人發生爭執,被人刺死在男子洗手間。儘管他的生命在最黑暗最骯髒的角落走到了終點,但以他名字命名的米蘭達警告卻惠及後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77470a47893140cfd1c75a5f4624fd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