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探案之死與生的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隱情

2022-05-13   法律讀庫

原標題:法醫探案之死與生的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隱情

法醫探案之死與生的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隱情

無論是在活體還是屍體上,「損傷與疾病」是所有法醫工作中無法迴避的一個問題,也是法醫工作中最困難、最讓人頭疼的問題。

我曾經解剖過這樣一具屍體,死者是一名老年男性。說起來起因是一件非常微不足道的小事。死者有一塊田,承包給別人種東西。最初幾年,這塊田一直種的是糧食。一年,承包田的人想改種葡萄。這件事被這個老人知道了,老人說什麼也不同意。承包的人就奇怪了,既然你已經把田承包給我種了,你還管這麼多幹啥,依舊固執己見,要種葡萄,還把種葡萄要用的竹竿一捆一捆搬到了田裡。老人看到了,便不讓搬,還把竹竿全都扔到了河裡。承包的人氣不打一處來,兩人你一言我一語,爭吵逐漸激烈起來,最後老人拿了家裡的拖把來,想把那人趕走。承包的人當然不願善罷甘休,從地上撿了根竹竿也擺開了架勢。

兩人開始在田裡扭打。老人畢竟年邁,勁頭跟體力都落了下風,邊打邊退。其實承包田的那個人也並沒有真打,就想拿著竹竿嚇唬嚇唬老人,只在老人的身上輕輕拍了幾下。可是意外發生了。老人在退後的過程中,腳下沒有站穩,一個趔趄便向後倒了下去。更加讓人沒有想到的是,老人的後頸部正好磕在了田壟上,老人一下子就昏死了過去。這一昏,老人就再也沒有醒過來,雖然在醫院搶救了個把禮拜,但最終還是死了。

如果這一摔摔的是一個年輕人,可能沒啥問題,關鍵就在老人的頸椎原本就不好,有嚴重的退行性改變,頸椎的生理彎曲也沒有了。這一摔,直接把頸椎給摔錯位了,導致脊髓被截斷,這是致命的損傷。

那麼問題就來了,這件事該怎麼處理。其實對於法醫來說,這件事還算簡單,因為在最終的死因上並不需要對死者原本的疾病多加討論。無論原本的疾病如何,死因總是頸椎移位、脊髓截斷沒有錯。難的是對這個承包田的人應該如何處理。他沒想到老人的頸椎本就不好,這一摔直接把命給摔沒了。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講,這不再是一個法醫學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撇開法律上的問題,我們還是回到法醫學上面來,有時候,損傷與疾病之間的關係的確會讓人頭疼。其中最常見的,當數冠心病。

我曾經見到過一個女性死者,在生前也是與人發生了激烈的爭吵,並且雙方都有動手的行為。在打架過程中,這名女子被人用磚頭砸到了腦袋,三個小時後女子死亡。對屍體的解剖發現,死者左額部有一處挫裂創,額骨骨折,打開顱骨後發現硬膜外有血腫,小腦扁桃體疝形成。同時,死者心臟的心外膜下有大量脂肪組織,左冠狀動脈Ⅲ級粥樣硬化,管腔顯著狹窄,右冠狀動脈Ⅱ級粥樣硬化,管腔狹窄。這就是損傷與疾病在一具屍體上共同存在的典型案例。

如果把這兩者分開來看,顱腦損傷可以單獨引起死亡的發生,冠心病也完全可以單獨引起死亡的發生,並且也存在明顯的可能導致冠心病猝死的誘因。最終法醫到底應該如何確定死亡原因呢?這太重要了,如果法醫給出的意見是顱腦損傷致死,這就是一起命案,對方的最高刑罰可能是死刑;如果法醫的意見是冠心病致死,這就是一次意外,對方可能都不用負刑事責任。並且,這兩者在民事賠償方面也大相逕庭。有時候實在分不清,可能會採用折中的辦法,即兩者構成了聯合死因,對死亡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樣的做法又會帶來一個問題,到底是顱腦損傷起到的作用更大還是冠心病起到的作用更大,這又是極難判斷的一件事。

這對法醫來說是很大的考驗,如果這樣一個案子放在我的面前,我可能沒有信心做得很完美。但這又是法醫檢驗屍體的任務之一:「法醫病理學鑑定工作中,常會遇到受傷者同時患有某種疾病的情況,在鑑定時必須明確判斷其損傷與疾病有無關係。若系二者聯合構成死因,鑑定時需鑑別是損傷為主,還是疾病為主。如二者有因果關係,則要確定損傷為因,疾病為果;還是疾病是因,損傷為果。」在這樣的描述里,不難看出損傷與疾病錯綜複雜的關係。碰到這樣的案子時,法醫也會格外謹慎,因為自己的判斷往往會左右案件的方向,也會對司法過程產生莫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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