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微信借錢,「電子借條」管用嗎?法院這樣判

2022-04-28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以案普法】微信借錢,「電子借條」管用嗎?法院這樣判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沒有紙質借條

只簽了「電子借條」

這樣的官司能不能贏?

今天

我們一起來看

這起只有「電子借條」的民間借貸案件

在經過一系列的認證審核後

法院確認了電子借條的效力

並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被告台某是朋友關係。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向張某借款5000元,口頭承諾一周內還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以運營為由向張某借款5000元,並口頭承諾一個月內還款。由於是朋友關係,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協議,只有聊天和轉帳記錄。隨後半年時間裡,台某陸續向張某償還了7000元欠款,剩餘3000元卻以各種理由拖延。

2021年7月,在張某的要求下,台某使用「騰訊電子簽」的「小借條」功能,向張某開具了一份電子借條,對雙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和管轄法院均予以明確。

2022年1月,在張某的多次催要下,台某仍然拒不還款。張某無奈訴至合肥市蜀山區法院,提交了電子借條、微信聊天記錄、轉帳憑證等證據,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承辦法官在審理中,對微信「電子借條」這種新型證據進行了詳細研究,認為張某、台某使用「騰訊電子簽」開具的電子借條,系經過人臉核實確認身份真實後,再線上簽署。同時,簽署完成的借條也使用了區塊鏈存證技術確保其不可篡改,整個流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張某提供的轉帳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也佐證了雙方借款關係,故判令支持了張某要求台某還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借貸關係發生在微信等聊天軟體上,導致後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僅有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有時甚至無法證明微信聊天對象的身份,給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帶來很大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也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規、簽署流程嚴謹的電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當事人在簽訂紙質合同、出具書面借條存在障礙的情況下,使用類似的電子借條功能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

來源:中國普法、山東高法、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安徽高院。僅供普法參考,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權請與我們聯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68c91313708653a7c04ba67c86ac8d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