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後優惠券延不延期?有人用春節前火鍋店贈送的100元優惠券,美美地享用了一頓大餐,而有的人就沒這麼幸運。成都市民張先生拿著某商家向他贈送的30元餐券和20元飲料券,只吃到了閉門羹。優惠券上的截止時間是2月29日,沒想到疫情來勢兇猛,只能放棄聚餐,疫情轉好後,商家卻表示不會對此券進行延期,「疫情期間,餐廳內雖然無法堂食,但顧客可以點外賣或者外帶,並不影響優惠券的使用」。張先生不滿意這種說法,「我們根本不知道還有這個規定,他們沒有通知我們。」(4月9日《成都商報》)
優惠券是眾多商家用以增加「回頭客」的法寶,有很多種類,張先生手裡的這種通過商家贈予而免費獲得的優惠券,通常標註著可以使用的期限、地點、優惠金額,如果在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消費,消費者可以憑藉優惠券享有額度內優惠。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這樣的優惠券,應當屬於要約,受具體內容的約束。
那麼問題就是,過期的要約還有效嗎?根據合同法第20條規定,「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屬於要約失效的合法情形。由此,過期優惠券是不能用了。可疫情兇猛,商家和消費者都無法準確預料,原本可以在有效期內享用的優惠券,的確是受到不可抗力影響而過期。
從法律規定看,要約是合同達成前的行為,過期算失效;而到了合同履行階段,面對不可抗力,合同法依然堅持了減輕責任方壓力的原則,比如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從合理性上看,不可抗力影響的是雙方,也就是說,疫情不僅影響消費者,也讓眾多商家損失較大。無法正常營業還承擔著水電房租等負擔的商家不在少數,如果這個時候一味強調消費者權益,將負擔施加於商家,讓一些不堪重負的商家承擔難以承受的壓力,那麼,對於商家和消費者來說,結果更多的是兩敗俱傷。
所以,類似張先生持有的此類優惠券該不該延期,不能一刀切,或者強制性執行,而應該轉化為把要不要延期的決定權交給商家,但前提是商家要做好與消費者的溝通和解釋工作。不讓過期券或延期消費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需要消費者的理解和支持。出於維護與消費者良好關係,避免紛爭的角度考慮,商家有必要在作出決定後,提前與消費者進行溝通,或者在消費者提出延期要求時,進行耐心解釋。反過來,從鼓勵消費和交易的角度,商家如果延期,優惠券能為商家贏取客源、口碑與美譽度的良機,讓商家轉危機為商機,這樣,更能實現消費者和商家雙贏多贏共贏。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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