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 以「先投後股」推動科研實體邁出創業一步

2023-09-24   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建言 | 以「先投後股」推動科研實體邁出創業一步

建言 | 以「先投後股」推動科研實體邁出創業一步

建言

就「先投後股」探索而言,制度設計的一個重點,是通過制度激勵作為投資主體的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員敢於擔當、勇於作為。

原文:強化「先投後股」實踐中的容錯制度設計

作者 | 上海市委黨校公共管理部教授 陳保中

圖片 |網絡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近年來,著眼於激發科技創新活力,各地方紛紛設立各種類型的政府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一些地方積極探索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政府「先投後股」的改革,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平台。「先投後股」涉及大額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因此,這項改革要取得成效,尚需要更加細化精準的容錯制度設計,通過制度鼓勵各方主體敢試敢錯、敢闖敢幹,形成科學創新從「0」到「1」突破的制度合力。

「先投後股」是推動創新的有益探索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強調,要「探索實施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共同組織國家重大基礎研究任務的新機制。地方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之後,一些地方,如上海寶山區,率先探索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政府「先投後股」改革,明確政府前期以科技項目的方式支持實驗室科技成果「二次開發」,後期則根據企業發展情況按照約定轉化為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地方政府與企業共同成長。「先投後股」探索,很好地推動科研實體大膽邁出創業一步。而政府投資主體補貼資金「期權」的方式,實際上是以市場方式抑制了團隊盲目要錢的衝動,切實提升了政府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有效地促進了科技創新利益共同體的形成。

同時,政府「先投後股」的方式,也使財政小投入撬動社會資本大投入的風險共擔機製成為可能。政府「先投後股」,客觀上形成了政府主動為一些重要創新項目背書的社會效應,政府扛起科技成果轉化最高風險期的投入,極大地激發了一些銀行、投資機構和保險公司參與創新項目的動力。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引導創新項目購買「科技項目研發失敗」專項商業保險。社會資金的接力,為「先投後股」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良性循環提供了可能,客觀上也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更大空間,對於逐步形成「科學家敢做、政府敢支持」及「資本敢投、企業敢幹」的局面提供了保障。

制度成效發揮亟待更縝密的制度設計

目前,國家鼓勵創新、寬容免責的制度原則已然確立。《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強調「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挑戰未知」。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決策責任。上述原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但尚需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加以探索和完善。

從各地探索實踐情況看,容錯免責制度設計雖然得到了應有的重視,但其系統性、科學性、規範性仍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地方習慣於以原則落實原則,制度操作性不強,未能對諸如「合理注意義務」「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等作出細化規定;一些地方只規定了對科研機構和人員寬容制度,對國有投資機構、政府決策部門、政府官員的容錯制度卻付之闕如;一些地方科創失敗認定機制不健全,造成容錯制度在現實中難以落實、落地的困境。

就「先投後股」探索而言,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主體很多,除了科研機構人員,要特別細化政府決策部門和人員、金融保險機構等主體的容錯免責規範。應著眼於鼓勵先行先試,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但相關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相關項目投資決策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細化免除其決策和管理責任的規則。唯有系統性的容錯制度創新,才能形成系統性的鼓勵創新的制度效應。在容錯免責制度設計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制度設計有缺陷,就會影響整個制度效應的發揮。

以制度規範保障「為擔當者擔當」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激勵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構築成熟的創新主體「風險共擔、容錯糾錯、失敗免責」機制,是鼓勵創新的必要法治保障。

就「先投後股」探索而言,制度設計的一個重點,是通過制度激勵作為投資主體的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員敢於擔當、勇於作為。對黨員幹部在推進改革、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等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失誤,應該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認真審查項目是不是經過充分的論證,是不是按照相關程序集體決策,有沒有領導幹部非法干預,有沒有超越權限,有沒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等,依規依法予以容錯,以制度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細化容錯免責具體情形以及容錯條件,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改革試錯空間。特別是,應通過制度創新,明確實施容錯免責的科學程序,重視吸收評審專家、科研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社會力量的適度參與。

毋庸諱言,從政府科研經費支持轉向社會資本投入時,客觀上也存在市場失靈的可能,此時也要重視以規則約束經濟人行為,以規則懲治弄虛作假行為。寬容和制約,是一個制度的兩面。相關制度既應最大限度地體現制度對科技創新失敗給予寬容,又應有效抑制其可能存在的問題,唯有如此才能破解所謂的「寬容悖論」,以制度不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70期第2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宋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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