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7日電 因多期年報財務數據及相關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興源環境被責令改正、警告,並被罰200萬元。
興源環境7日公告稱,2023年7月5日,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決定書》)。
興源環境公告截圖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興源環境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興源環境全資子公司杭州中藝生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於2016年、2017年在長興縣美麗城鎮(標段一、標段二)PPP項目、溫州洞頭區本島海洋生態廊道整治修復工程PPP項目中存在虛增項目收入及成本等情況,導致興源環境2016年至2022年年報財務數據及相關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9063.09萬元、虛增利潤總額2202.07萬元,2017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26807.66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636.86萬元,同時影響2016年至2022年年報相關資產及負債科目金額,年報資產負債金額存在虛假記載。
浙江證監局表示,興源環境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公司2016年及2017年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已全部離職且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公司財務總監孫穎,任職期間未對案涉事項保持充分關注,未能保證其簽署的年報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興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二、對孫穎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
興源環境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所述情形,也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3.1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條、第10.5.2條、第10.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
1月3日,深交所因此事向興源環境下發關注函。關注函指出,根據規定,深交所將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興源環境2022年年報顯示,孫穎,1984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共黨員,上海交通大學會計學專業,中歐國際工商管理學院MBA。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助理經理,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高級經理,上海巴安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現任興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新至匯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水美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孫穎從興源環境獲得的稅前報酬總額為72.7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興源環境主營業務包括農業農村生態、環保裝備及智慧環保、環境綜合治理三大板塊。
業績方面,興源環境2023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收6.93億元,同比下降26.7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3.3億元,同上年同期相比,虧損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