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慘」!廈門男子4年遭遇16起車禍?真相驚人……

2023-06-15     廈門吃貨王

原標題:太「慘」!廈門男子4年遭遇16起車禍?真相驚人……

如果有人跟你說

他4年遭遇16起車禍

你肯定會直呼

這得多「倒霉」呀

實則,這其中蘊藏著大貓膩!

事故皆人為製造

目的就是為了錢

日前,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

辦理了這樣一起保險詐騙案件

並就辦案中發現的金融風險

向保險公司發出了檢察建議

事件經過

2020年12月10日,洪某駕駛朱某的小轎車在翔安區與一輛大貨車追尾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在調查中,保險公司發現該車出險多次,此前還曾有過承認偽造事故企圖騙保、後又主動退還理賠款的記錄,因此拒絕賠付。索賠不成,朱某轉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3萬餘元。

其訴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這次訴訟

也讓朱某一夥暴露了

騙保「生財」的行徑

經思明區法院移送線索

公安機關對洪某等三人

涉嫌保險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並於2022年6月

移送思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朱某是一家租車公司的員工,既能低價採購汽車零配件,又熟悉保險理賠業務和汽修廠。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他先後糾集親戚朋友多人,故意製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騙取多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款。

據朱某交代,在其「導演」下,一伙人通常駕駛個人名下或租車公司的車輛,在熟人之間製造事故,偶爾也在路上尋找其他車輛「碰瓷」。人為製造事故後,再由朱某聯繫修車廠並自行購買低價配件用於維修,修車廠收到保險理賠金後,扣除少量維修費,餘款均轉給朱某。

作案16起騙取近20萬元

涉及兩項不同罪名

依據起訴書的指控

被告人朱某、洪某、陳某

作為投保人一方

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騙取保險理賠款

其中,朱某參與作案16起,涉案既遂金額19萬餘元,未遂金額3萬餘元,數額巨大;洪某和陳某分別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參與作案6起和4起,數額較大,就上述事實三人均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朱某、洪某還合夥在另一起案件中,「碰瓷」社會車輛。因事故認定由對方負全責,最終由對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檢察官介紹,由於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該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備保險詐騙犯罪主體資格,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

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議

朱某犯保險詐騙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6.3萬元;

洪某犯保險詐騙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陳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保險公司審查、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思明區檢察院於2023年5月5日向其發出了檢察建議,要求其加強人員培訓、完善線上審核、建立汽修廠「黑名單」、監控採購渠道和建立大數據風險預警平台等。檢察建議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檢察官提醒:

虛假申報保險

可能觸犯刑法

保險詐騙行為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險管理秩序,不僅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誠信體系,影響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對投保人而言,應當講求誠信。車主在申報保險時應實事求是,虛假申報不僅違反保險規則及合同,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實務中,機動車保險詐騙案件常見於汽車修理廠人員、保險代理員等相關行業從業者,提醒應合法經營,切勿在金錢誘惑下實施欺瞞、誘騙行為。

對保險公司而言,應當加強對事故發生真實原因的審查,同時強化對保險事故定損公司和汽車維修配件採購渠道的監管,並以日常巡查機制將監管落實在日常。

騙保事件也不是第一次發生

早些年在廈門

就有8人為了騙保

5年製造了36起事故

至少19起得到了賠償

被抓時,才發現他們都是親朋好友

猶如一個大家庭

靠「騙保」為生的「大家庭」

涉案金額高達18萬

2021年2月

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

受理了原告朱某演

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廈門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在案件審理中

主審法官發現該案事實存在疑點

原告陳述的案件經過缺乏佐證

而且本案原告

曾經多次因交通事故申請保險理賠

涉嫌保險詐騙

via:網絡

經查

2016年至2020年間,朱某演曾是天下行租車公司員工,名下5部車輛共發生包括本案在內的36起保險事故,涉及人保、太保、平安、人壽、陽光等多家保險公司,其中至少19起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另查明

2 019年2月,朱某演的車輛涉及一起交通事故,在理賠過程中,駕車人(團隊成員之一)書面自認該起事故存在故意碰撞行為,不屬於保險責任並向承保的平安財險公司提出撤銷案件的申請。

金融審判團隊及時固定相關證據

依法駁回朱某演的起訴

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

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

8人騙保涉案18萬

2021年8月27日,

廈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決定正式立案

市局經偵支隊經過縝密偵查

2022年2月23日

公安機關經周密布控

凌晨出擊抓獲朱某演等8人

並對其中3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追繳贓款4萬元

小愛君普法小課堂

『什麼是保險欺詐?』

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類欺詐行為、保險合同欺騙類欺詐行為。

『保險欺詐主要手段有哪些?』

1.故意虛構保險標的;

2.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

3.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4.故意造成財產損失或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法律小課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保險詐騙屬違法,三思而後行

千萬不要因貪圖不義之財

以身試法

▍整合來源:廈門日報、廈門中院以及網絡,編輯:陳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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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支持:瞿燕飛律師/王欣律師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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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3167de04f37332077d2d72f71ccc32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