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大學韓良:信託合規重要性凸顯 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2023-11-09     商學院雜誌

原標題:南開大學韓良:信託合規重要性凸顯 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分類新規使得信託業務能夠回歸本源,信託公司由原來充當投融資橋樑的角色轉變為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服務者角色。對信託公司而言,資產服務信託業務是全新的話題,需要集中精力在資產服務信託上下功夫。未來,信託公司將在家庭財富的管理和傳承中起到非常重要的服務作用。

文| 閆佳佳 石丹

ID | BMR2004

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 韓良

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下稱「分類新規」)已經落地半年多時間,分類新規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在此背景下,南開大學法學院聯合高朋律師事務所舉辦了「第二屆國際信託法前沿研討會」,分享了信託理論和信託業務的最新發展及趨勢。

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韓良出席並主持本次會議。《商學院》記者就信託業在分類新規下如何轉型發展、信託業面臨的合規問題、家族信託存在的風險與應對以及未來信託法如何完善等問題採訪了韓良教授。

韓良認為,分類新規使得信託業務能夠回歸本源,信託公司由原來充當投融資橋樑的角色轉變為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服務者角色。當前,信託公司雖然在資產管理信託積累了一些經驗,但也需要有新的模式和以新的身份來服務客戶。對信託公司而言,資產服務信託業務是全新的話題,需要集中精力在資產服務信託上下功夫。未來,信託公司將在家庭財富的管理和傳承中起到非常重要的服務作用。

01

重視合規問題,回歸信託本源

在分類新規下,資產服務信託被認為是回歸信託服務本源的重要抓手,也是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的重大領域。

以往,信託公司以非標融資業務為主,出現很多合規問題。韓良表示,信託合規風險涉及到方方面面,每一類信託的合規風險不同。比如,家族信託會涉及到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問題,信託設立目的的合法性問題,信託架構設計是否面臨挑戰問題,委託人、受託人角色是否適當等問題。如果信託框架設計得不恰當,委託人權利保留比較大,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可能會被穿透,導致債權人可以直接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

同時,信託資金來源方面的合法性問題也受到信託公司的普遍重視,韓良告訴記者,「當前家企分離的問題直接影響到信託資金來源,對信託立者來說,是以企業的財產做信託還是以個人的合法財產做信託是一項很重要的選擇。一般都是用個人合法財產來做信託,因為企業財產除了涉及投資人的利益外還牽扯多方利益,所以會面臨更多合規性問題。另外,在家庭財產方面涉及到夫妻共有財產難以分清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便處置了財產做信託,也會涉及到信託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問題,最終對信託設立的效力產生負面影響。」

在分類新規下,資產服務信託被認為是回歸信託服務本源的重要抓手,也是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的重大領域。家族信託和家庭服務信託也是重要的新的業務增長點,家族信託將成為信託機構未來的重要業務增長點。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一般的理財產品,家族信託同時涉及法律架構設計與投資管理,是一個復合型的財富管理方案。目前,中國家族信託業務在國際上還處於初級階段,有一些國際家族信託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鑑。比如,可以借鑑國際上成熟的法律體系、服務方式。英美法系形成了一個以判例法為主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在信託服務和信託各方的爭議都有相應的規則和判例有章可循。同時家族信託涉及到的法律內容方方面面,無論是對於委託人的權利保留,具體受託人的類別、權利義務關係,還有受益人的角色作用的發揮等,都需要建立起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國內的信託機構,無論是信託公司還是家辦都是以投資為主的,但國際成熟的家辦,不僅僅是投資,還涉及多方面獨特的服務能力,比如有的是對房產的管理、藏品的管理、客戶健康的管理、家族傳承的管理等需要形成自己獨特的競爭力。所以,我國信託行業要不斷細化財產管理方式與服務方式。

在受託人主體上,國內仍是以信託公司為主,而國外有成熟的家族辦公室,儘管目前國內也成立了很多家辦,但我國現在的家族辦公室大部分是由原來的私募基金轉化而來,在專業性、服務性、品牌上還需要很長時間的積累。信託是出於信任產生的託付關係,一個品牌需要長期的積澱才能形成品牌,具備競爭力。

此外,由私募基金轉化而來的家族辦公室,往往天生具有的是一種投資的基因,而不是服務的基因,所以更需要服務型的團隊,這意味著,家族信託的團隊需要更了解家族的具體財產架構、信託目的、家族的構成等,了解客戶的需求,而不是將自己的偏好強加在客戶身上。

正是基於家族信託合規的種種要求,讓它與信託、遺囑、保險、法定繼承、贈與等其他各種財富傳承工具或形式相比有了很大的獨特性,成為了高凈值人群在進行家族財富傳承時的重要選擇。那麼家族信託對企業傳承發展到底能起到怎樣的作用?家族信託在家族治理中的角色與地位如何?

在韓良看來,家族信託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獨立於家庭的每一個成員。傳統的傳承財產不具備獨立性,比如股權會按照子女的多少來傳承多少等份,但是子女一旦成家立業就難以形成家族統一的意見,家庭成員的分裂往往在所難免。一般一個家族企業富不過三代的原因不只是家族成員的揮霍問題,還會因為沒有形成獨立於每個家庭成員的財產機制。

日本有很多百年以上的家族企業,其長壽的重要原因是他們的「家元制度」,具體為看,「家元制度」就是將家業傳給長子,長子有責任把家族經營下去。如果將家族企業分給每個孩子會稀釋家族企業,很可能到二代、三代時會爭議不斷。

李錦記在傳承的過程中,二代曾將家業傳給了2個兒子,後來是其中一個兒子將另外的股份回購回來,才最終傳承下去。如果設立家族信託便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在家族信託內,財產是在信託名下,而不是量化在每個子女名下,每個子女有受益權,那麼子女都很有積極性來維護家族企業,因為家族企業做得好,自己才會更加受益,這樣可以形成家族合力。總而言之,家族信託在家族治理中更穩固、潤滑、照顧到多方利益主體。

韓良還提到以前家族信託的門檻最低是1000萬元,而且基本上是用資金去做的。這樣實際上就把大多數的普通家庭排除在外,家族信託也成為了富人的一個理財工具。但在英美法系,信託實際上是具有大眾性的,之所以信託在英國和普通法系有這麼大的影響,並且成為其老百姓的守護神,更多體現的還是對於普通老百姓的保障。從共同富裕的角度,應該讓委託人從高凈值的客戶向普通的大眾進行轉變,所以設立普惠的家庭信託非常重要。

現在我國普通家庭的財富積累數額已經非常龐大,普通家庭對其持有的房產、股票(權)等非現金類資產專業委託管理需求非常旺盛。家族信託發展的十年,社會環境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信託逐漸「走進尋常百姓家」,成為我國居民進行財產管理、生活照護、家庭傳承、企業治理和慈善活動的重要工具。

02

家族信託風險防範提級

家族信託在我國發展還處於初期,相關稅務法規、業務等還在不斷完善,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託可能還存在風險、誤區和挑戰。

家族信託作為家族財富的「防火牆」,其核心功能主要是財富的風險管理和有序傳承,所以財富的保全和傳承比財富快速增長的目標更為關鍵。韓良認為,一般設立家族信託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流動性是第二位,收益性是第三位。

家族信託在我國發展還處於初期,相關稅務法規、業務等還在不斷完善,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託可能還存在風險、誤區和挑戰。

韓良指出,一些人試圖將家族信託作為規避法律的工具,殊不知,信託本身就是英美法「衡平法」的產物,就是為了法律的公平,不是為了規避法律。所以,高凈值客戶在設立信託時一定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此外,一些高凈值人群在投計家族信託時,往往還想著如何控制家族信託的這部分財產,他們不知道的是,設立信託實際上是以受託人為中心的,受託人來行使財產的管理權。如果客戶還在控制這部分財產,那麼本質上就變成了代理關係,就不是信託了,這也就意味著這部分財產就沒有了獨立性,信託本身會被擊穿。所以,高凈值人士要了解信託這一特點,設立信託後可以保留合理的和必要的權利,但不能對信託進行控制。

另一方面,高凈值人士不能認為信託什麼都能做,因為信託更多的是對財產的保護和傳承,不能將信託作為一種包治百病的工具。如果確有需要,可以綜合運用保險、信託、保險金信託等多種工具來達成財富管理、保值、升值、傳承等多重目的。

中國的家族信託市場正在快速發展,客戶的需求處於爆髮式增長期。韓良表示,未來,中國家族信託的發展方向是復合型的,需要把財富管理和資產服務兩者結合起來。但是一些機構需要根據自己的稟賦在某一領域形成獨特的競爭優勢。比如法律服務機構,可以在服務信託領域發力,而不是資產管理。

03

五大方面完善信託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國人財富的積累,民眾對於信託的需求日益旺盛,但我國《信託法》的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國人財富的積累,民眾對於信託的需求日益旺盛,但我國《信託法》自2001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已近23年未有變動,其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包括信託財產登記制度與稅收制度缺失、受託人的義務與責任邊界不夠清晰等。

韓良認為,我國信託制度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是要明確信託的本源是一個信託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是將信託財產轉移給了受託人,而不是簡單地委託給受託人。而我們《信託法》在此方面的規定是模糊的,所以就很難分清信託和代理,從本質上看,代理沒有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這是信託和其他法律工具關鍵性的區別。

二是要完善信託的登記制度。當前,日韓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的信託雖然遵循的是物權登記制度,但是如果不登記的話,信託效力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信託還是有效的。而我們則規定,信託如果不登記就不產生信託的效力,是一種登記生效主義。這一規定給以房產、股權等財產做信託帶來了法律障礙。接下來,我們需要完善信託登記制度,要將信託法律關係的登記跟物權變動的登記區分開來,實行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只有這樣,我們的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才能做起來。

三是要制訂專門的信託稅收制度。當前,國內沒有明確的信託稅收制度,在國外,信託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被認為只是一個形式的轉移,並沒有稅收要求,但是我們把它看作了交易,這意味著,信託設立的同時往往繳納巨額的稅款,無形中也造成了多種信託的設立障礙。所以,接下來我們有必要明確在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環節是否可以不納稅的制度。此外,關於遺產稅和贈與稅,將來也需要結合推出。

四是要完善信託的一些具體制度。比如委託人的權利保留制度,即委託人的權利可以保留到什麼程度,這關係到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問題,信託被穿透問題和無效信託等問題。同時,關於委託人可撤銷信託制度也亟需進一步完善,我國目前對委託人可撤銷信託的法律性質界定困難,表現為如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將委託人可撤銷信託與可撤銷法律行為相混淆,二是模糊了委託人自主保留的權力與民法上的撤銷權之間原本清晰的界限。

需要注意的是,委託人可撤銷信託,不同於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委託人保留權力的信託。完善委託人可撤銷信託制度,就是要將其性質界定委託人保留權力的信託,其本質是委託人可以自主、單方的變更信託關係,從而介入信託並「撤回」信託財產。因此,委託人可撤銷信託的內容是一系列可變更信託關係的保留權力。最後需要明確委託人可撤銷信託的法律後果。

五是要完善信託爭議解決制度。普遍來看,國外法院對信託爭議有進行監督和最後裁判的權力。目前,我國在信託監督方面尚沒有規定法院的職責,可以預判的是,未來我國會出現大量的民事信託爭議,所以,希望伴隨立法的逐漸完善,未來法院可以同時具備民事信託的監督權和裁判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e8d46444b76ba00064c30e2493a71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