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跟父親四十年沒聯繫
現在父親去世了
要為他料理後事嗎?
……
案例
趙女士今年45歲了,從5歲起就一直跟母親回到了湖州生活,現在一家人的日子過得也很幸福。很小的時候,趙女士的父母離婚了,離婚原因是父親喜歡喝酒賭博,有時喝醉後還對母親動手,母親心灰意冷後與父親離了婚,帶著趙女士回到了老家湖州南潯。
此後,趙女士再也沒有見過自己的父親,父親也從未看望過她,甚至連撫養費都沒給過。
四十年過去了,近日,趙女士的姑姑找到了她,說她爸爸已經去世,要趙女士回父親老家嘉興桐鄉料理後事,姑姑還要求趙女士為父親大辦喪事。
可是趙女士對父親早就沒了印象,就一口回絕了姑姑的要求。趙女士認為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那麼他的喪葬費等費用也不應由自己承擔,但姑姑不停地打電話要求趙女士去辦喪事。
為此,趙女士找到湖州晚報「法律幫幫團」欄目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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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
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話
子女還需贍養他
並為他料理後事嗎?
律師解讀
浙江六和(湖州)律師事務所
鄭煒權律師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從上述法條可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父母盡到撫養義務是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條件。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子女從小沒有享受到被父母撫養的權利,他(她)成年後是否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對這一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由於客觀原因使父母沒能履行或無力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後,仍應贍養父母。如果父母有負擔能力,基於自身的主觀原因,對子女犯有虐待罪、遺棄罪等罪行的,子女成年後,可以不贍養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僅有虐待、遺棄子女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
最後,從道德層面來說,子女對父母的生養死葬、養老送終屬於中華民族公序良俗的一部分,同時也是我們每個有道德的公民的行為準則,在對老人的贍養問題上,料理老人的身後事是應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