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石健 北京報道
從上下游場景合作方到詐騙方,從融資合作方到詐騙方……《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上述身份的轉換,均來自一種名為票據融資的融資模式。
近年來,票據融資成為城投融資的一種新模式。不過,因為合同簽署不夠周密,或者出資方本身屬於空殼公司、皮包公司,導致一些城投公司在進行票據融資時遭遇詐騙,繼而造成經濟損失。
中證鵬元研報認為,票據質押融資作為一種特殊的非標融資方式,一旦遭受詐騙,不僅僅產生財務損失,也會因持續無法兌付票據導致公司持續出現在逾期名單中,對公司聲譽造成較大影響,城投公司在開展非標融資時應當更加謹慎。
兩類票據要謹慎
事實上,票據作為一種歷史悠久的信用結算工具,相比傳統的應付帳款,其不僅具有延遲支付的功能,也具備融資作用和良好的流通性。例如,對於具備良好信用基礎的商業匯票,持票方不僅可以通過銀行貼現的方式實現快速回籠資金,也可以選擇將該票據轉讓給其上游供應商用於支付應付帳款以減少公司流動資金的消耗。
東部省份一家城投公司負責人表示,城投公司從事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業務中蘊含很多票據的上下游場景。比如,需要票據支付原材料採購價款或用於支付在建項目承包商的工程款等。
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發現,城投公司因為票據融資而被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其中詐騙案件主要集中在兩種模式的票據融資中,即「對開票據質押融資」模式和「票據質押融資」模式。
西南一家城投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因為公司短期缺少資金,曾進行過票據融資。模式是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然後互開相同金額的票據進行質押,並約定票據不得轉讓。根據借款合同,甲方為城投公司,乙方為出藉資金公司。乙方承諾將資金分批劃付給甲方,並會首先劃付一部分資金,等待甲方開出票據交付給乙方後,再支付後續款項。
該負責人告訴記者:「上述質押票據借款邏輯看似閉環,不會出現任何風險。如果乙方未全額給予甲方約定的借款,那麼到期後雙方互開的票據可以債務沖抵,甲方的償付義務僅限於乙方已經向甲方撥款的部分。但出現問題的環節在於票據『不得轉讓』的事項上,往往乙方會以多種理由要求『不得轉讓』字樣僅記錄於借款合同中,而非甲方向乙方開立的票據中。甲方可能因融資需求迫切或相關票據知識了解不夠,認為其借款合同完備,並沒有風險。但實質上是,乙方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轉賣』其獲取的甲方開立的票據,而到期後甲方需要履行票據支付義務的持票人早已不再是乙方。」
有業內人士表示,事實上,對於以上述模式出藉資金的公司並不在少數,但是該類公司隱藏著一些空殼公司或者皮包公司。他們通過偽造公章或者編造國企的假身份,騙取城投公司的信任,往往抓住城投公司融資心切的心理特徵,繼而實施詐騙行為。這類公司基本上不具備兌付自身開立並承兌票據的能力,因此會給城投公司造成大額的損失。
而與「對開票據質押融資」模式相比,「票據質押融資」模式在操作上更加簡捷,但隱藏的風險性質並無不同。即出藉資金公司收到城投公司開立的票據但拒不履行後續借款事項,仍然是利用甲方公司急迫的融資需求或不熟悉票據相關知識的背景,通過詐騙取得相關票據後立馬對外進行背書轉讓。而票據到期後,甲方公司需要承擔巨額兌付義務。
有研究員通過對若干家城投公司發布的與票據質押融資詐騙相關的公告和公開信息進行梳理髮現,城投公司被騙具有一定的共性:對方為「空殼」公司。例如,湖北省某市某城投公司和雲南省某市某城投公司均被合肥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某公司」)實施了合同詐騙。截至2023年10月末,合肥某公司尚未結清的承兌餘額為3.39億元,逾期金額和累計逾期金額均為2.38億元。通過公開信息查詢發現,合肥某公司基本屬於空殼公司,其開具並承兌的商業匯票(其本質為反擔保)也基本上不具備兌付能力。
中證鵬元工商企業評級部研究員劉子恆認為,自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2021年開始加強票據信息披露義務以來,作為過往一種容易被大家忽視的廣義短期債務,票據逐漸被大家所關注。票據逾期信息每月定期且穩定地發布頻率,也高於財務報表的更新速率,對於票據逾期信息獲取的途徑,相較其他非標融資更加具備持續性和便捷性。與此同時,票據質押融資作為一種特殊的非標融資方式,在電票時代,一旦城投公司遭受詐騙不僅僅產生財務損失,也會因持續無法兌付票據,導致公司持續出現在逾期名單中,對公司聲譽造成較大影響,這也提示城投公司在開展非標融資時應當更加謹慎。
票據權利需限制
中證鵬元研報顯示,通過對3842家城投公司2022年度財務數據進行統計,剔除無2022年度數據的城投公司後,截至2022年年末,城投公司的應付票據總金額(未考慮母、子公司因素)為1.36萬億元,占短期有息債務(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應付票據)的比例大約為8.14%,商業匯票已經成為城投公司廣義短期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有不少行業人士認為,票據業務量的增大,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西部一家城投公司財務負責人直言:「一些城投公司票據逾期確實與自身財務管理不佳有關係,或者與短期兌付壓力較大有關。但是,票據質押融資中的合同詐騙行為,給城投公司帶來的損失則更大,有的是不可挽回的損失。」
在相關案件中,詐騙方往往採取「蘿蔔章」和假國企的身份實施詐騙行為。同時,以低利率的短期借貸作為誘餌,通過雙方互開商票作為抵押物的形式實施詐騙。由於有些城投公司並不了解如何為票據設定質押,因此未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事項。這使得詐騙方從城投公司處取得的票據無任何權利上的限制,可以隨意地轉讓票據。詐騙方取得城投公司票據後,再將票據「轉賣」給多家不同的企業,獲得票款後跑路。由於票據從承兌至到期有幾個月的時間,這也給了詐騙方充足的跑路時間。
記者注意到,現在不少城投公司的法律意識已經開始增強。今年10月,雲南玉溪一家國資公司發布「關於承兌票據涉嫌被他人詐騙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的公告。公告稱:「公司已經向公安機關申請刑事立案,並於2023年10月收到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基於上述事實,我公司承兌的相關商票擬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因此造成社會誤解,特予澄清。煩請各持票人積極收集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麼,如果城投公司被騙後如何兌付票據?對此,北京一位從事相關業務的律師表示,《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也就是說,雖然詐騙方通過非法手段從城投公司取得票據,城投公司可以對其抗辯。但由於詐騙方已將票據轉賣給多家企業,甚至票據已經過多次流轉,如果持票人不知道這個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那麼,城投公司就不得以抗辯為由拒絕付款,即《票據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除非城投公司有證據能舉證持票人為惡意。
該律師建議:「如果城投公司被實施了詐騙,且未設定票據質押或『不得轉讓』事項,建議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固定犯罪證據,限制犯罪嫌疑人轉讓票據,可以防止票據轉讓至善意持票人,避免城投公司損失擴大。同時,建議受騙城投公司請求公安機關向票交所調取相關持票人情況。如果持票人是詐騙企業或惡意持票人,城投公司可拒絕付款,根據票交所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相關司法文書後可向票交所申請修改票據逾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