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若「以拆違促拆遷」,當事人該怎麼辦?

原標題:拆遷方若「以拆違促拆遷」,當事人該怎麼辦?

2021年4月,家住北京市某區的許先生收到街道辦事處下發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以許先生涉嫌違法建設為由,要求許先生拆除已經居住近二十年的房屋。

許先生當時覺得很不可思議,也沒有積極維權,沒過多久,街道辦就以「違建」的名義對許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無獨有偶,2022年4月,家住廣東省某市的陳先生收到了街道辦事處下發的《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通知書》,稱陳先生涉嫌違法建設,要求陳先生配合調查。

上述兩個天南地北的案子看似毫無關聯,其實是有共同點的。仔細分析,這兩個案件的共同點在於兩地的房屋和土地都面臨徵收。

實務中,「以拆違促拆遷」指的是拆遷方為了加快徵收拆遷進程,通過將該片區的某些建築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方式,進行調查處理,進而作為違法建築進行拆除。

這是徵收單位節省徵收補償成本、加快徵收進程的常見手段。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在徵收中當事人很可能就不能獲得任何補償了。

不過,必須要明確的是,拆違和徵收拆遷不可一概而論。「拆違」是指規劃、城管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徵收拆遷」是指獲得徵收資格的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在完成合法的徵收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後,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拆遷。

那麼,如果當事人收到類似要求拆除違法建設的文件時,該如何應對呢?

以陳先生收到的《行政處罰立案決定書》為例,該《決定書》稱,陳先生涉嫌存在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在該地擅自建設二層建築物的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但事實上,該建築是陳先生上世紀九十年代從原產權人手中購買的,當時就已經是成型的二層建築。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正式實施的《城鄉規劃法》只能對其實施以後的行為進行規制,而不能對其實施以前的行為進行規制。

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此外,對於違法建設的認定還需綜合考量房屋的實際情況與歷史原因,不能將沒有取得相關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一概認定為違法建設。

因此,拆遷方不能隨意以「違建」的名義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簡單粗暴地拆除。

實務中,如果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徵收項目並不知情,對於自家建築是否真實存在違建情況並不確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對徵收項目進行判斷,並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慧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