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整治過程中,無關停通知,可否訴請關停行為違法?

環保整治過程中,無關停通知,可否訴請關停行為違法?

無具體針對性關停通知,可否結合相關程序性文件訴請關停行為違法。

首先我給各位一個答案,這個答案就是肯定性的。

首先我們明確一點,相關的行政機關在進行關停企業的時候,為了避免讓企業抓住相關的實物證據,讓自己擺脫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往往就不給你下準確通知,這是第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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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原因,一旦涉及到關停這類事項,搬遷拆除這個事項,往往都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決定。所以說程序也比較繁瑣繁雜,相關的縣級人民政府也為了擺脫責任,往往要鄉鎮或者說地方的環保職能部門來下相關的關閉關停的通知。

這就在實務當中所呈現出來的現狀。那麼我們在具體維權當中見得最多的就是根本連下都補下,通知連下都不下。但是他用什麼來達到關停的目的呢?用往往是兩個方面。

第一口頭上,讓你限期關停。不關停的話會引起怎樣的法律後果?這法律後果不僅僅是財產上的法律後果,可能會對你人身造成相應的影響,對你下一步的生產經營造成很大的影響。這其實從某個角度就有一種恐嚇威脅意味著。

第二個是行為。行為是什麼?有可能自己不出台相關的文件,但是拿著國家的拿著省里也就說他的上級機關的問題,來向你宣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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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講國家在2010年就出台了落後淘汰產能的具體辦法,以及產業結構目錄的相應的要求,直接拿著這個目錄,或者說拿著省自治人民區的省自治區相應工信部門下發的產能淘汰或者說環保整治的或者說特殊地域進行實際關停文件來找你談,並且給你限制一個最後時間。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直接拿著行為來針對剛才所說的斷水斷了電,也就是說去除你的原有的生產資料,你沒有這種生產工具的話,你就達不到生產要求,不可能實際生產。這就等於在法律上避免他的責任。但是實際當中還要達到實際關停的效果。那麼我們面臨這個問題,可不可以直接訴他的關停行為?你已經給我達到了讓我企業停產關停目的的前面引述的行為,從現在最高法的司法判例當中,我們可以看是可以。沒問題。前提就是說必須是一系列程序性文件結合在一起,達到的一種證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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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在進行訴關停違法的時候,你必須把前述的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包括書面證據,包括口頭的,包括給你採取的行為都要做。那麼你光拿了一份,比如講國家出台的落後產能淘汰的相關的指導意見是不夠的。你要證明一個什麼問題,是把他這個意見他已經送達給你,就說明他在拿著這個意見在執行,或者說在針對你做這個事情。

斷電這種行為往往是供電局做,但是你要證明你的證明責任在這裡還是有的。你要證明什麼?供電行為,是由於行政機關指使或者說命令,或者說決定導致了供電局給你停止供電,在相關的供電的監管辦法當中是其實是有所規定。研究環保等等相關的原因,可以根據政府的命令,停止企業供電,那麼你把這幾個方面結合在一起,能夠同時針對到一個主體,那麼怎麼把這些程序性事件串起來以後,就能夠足以證明對方其實實施的整個實施的就是一種程序性關停行為。

那麼這個時候,如果法院認為他的關停行為是個錯誤,那麼反過來講其實肯定是不錯,為什麼?他連程序性實施都沒做,為什麼連個關停通知都沒發?連個關閉關停的決定書都給沒有發,肯定是個錯誤。那麼這個時候可能是由於程序違法,或者說依據不充分,證據不足,來認定對方的整個的關停行為屬於一種違法行為,是這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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