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暗藏陷阱,拆遷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

2019-07-26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我們國家對房屋拆遷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法規,對房屋拆遷做出了明確規定,比如如何履行程序,手續怎麼才是齊全,如何補償才合理,這既是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拆遷方違規操作的現象卻比比皆是,那麼,拆遷過程中有哪些貓膩呢?

一、徵收主體

1、法定審批機關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來說,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分別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的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這些都需要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這兩級政府,才有權批准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

對於國有土地來說,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2、實施單位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來說,《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既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實施單位是,區、縣級及以上的人民政府。

對於國有土地來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即徵收單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3、拆遷名義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來說,《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對於國有土地來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共有六種情形,分別是: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情況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情況下;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需要的情況下;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體育、教育、衛生、文化、環境需要的情況下,以及在防災減災、社會福利、文物保護、資源保護、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的情況下;在國防和外交需要的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

二、拆遷補償

1、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最高法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在拆遷補償安置時,如果被拆遷房屋已經被納入了城市規劃範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來補償的,應該扣除已經獲得的宅基地補償費,即土地補償費。

另外,《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發布)中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土地管理法》修訂前,補償標準按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執行。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當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包括:房屋的價值補償;因房屋徵收而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徵收而造成的停業、停產損失費。同時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個規定是對被拆遷人的保護,確保利益不受損,生活水平不下降。另外,當地政府還可以制定拆遷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拆遷人一定的獎勵和補助。

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降低成本,會做出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行為,這都是違法違規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規定,拆遷實行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切實做到被拆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不論各地政府採取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還是人頭補償,都要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確保他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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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JsMGwB8g2yegNDzA8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