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涉疫個人信息防止泄露 疫情期間如何平衡公眾健康權知情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引熱議

2020-03-04     貴州長安網

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堅持最小範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對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實上歧視。

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疫情期間發布個人信息時,要儘量避免涉及個人。疫情結束後,應對相關個人信息進行封存。

2月9日起,全國許多地區陸續復工復產。為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基層單位廣泛落實人員申報登記制度。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泄露現象在各地頻現。如何在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求得平衡,成為目前亟須解決的問題。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2月9日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強調,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發的特殊時期,政府應依法公開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個人信息與保護公眾健康權、知情權之間做好「平衡術」?

響應呼聲公開信息

確保合法性必要性

1月30日,深圳市在廣東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過的小區和場所,南山區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體的門牌號碼等信息都被隱去了。

深圳市衛健委說,此舉不僅是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以社區防控為主」、加強「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響應市民對公布確診患者發病期間活動軌跡的強烈呼聲。

深圳的做法被很多城市效仿。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陸續公布確診病例患者發病期間的活動場所。2月6日,北京市也發布了新發病例患者活動過的場所和所在的小區。

天津市疾控中心傳染病預防控制室主任張穎2月2日在新聞發布會上,對某百貨大樓的5例確診病例進行了分析,梳理了他們在流行病學上的關聯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構建5例確診病例之間的關係。

受訪專家認為,除了國家衛健委要求公布的確診、重症、疑似以及確診病例發病時間、收治信息等基本情況外,各地對疫情信息公開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別。這與當地疫情發展情況相關,也與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關。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在疫情防控的過程中,要保證公開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針對疫情期間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了相關通知。

1月3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緊急通知,明確要求依法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泄露有關信息、不得擅自在網際網路散播。

《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信息公開把好尺度

侵犯隱私違反法律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級,各地紛紛採取硬核舉措。排查上報湖北返鄉人員和確診患者信息,能夠幫助相關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迅速切斷傳播途徑。

然而,一份份包括個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瘋狂轉發,內容包括相關人員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家庭住址、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及車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給返鄉人員及確診患者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不少人甚至接到騷擾電話和謾罵簡訊。

「疫情防控期間,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個人信息,但在公開時必須掌握一個『度』,個人的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開傳播的。這類個人信息是隱私,公民享有隱私權。」朱巍說。

最近,一些地方對泄露信息的人進行了處罰。

2月1日,內蒙古鄂爾多斯的王某擅自將涉疫情排查人員名單轉發至3個微信群,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發布通報稱,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個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廣州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2月4日上午,鄭某將多名曾乘坐某郵輪的遊客名單(含個人信息)發送給朋友葉某,後葉某又將上述遊客的個人信息轉發至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海珠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依法對違法人員鄭某、葉某分別處以罰款500元……

《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及時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網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及時處置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以及造成個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在朱巍看來,疫情期間,個人權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讓位於公共利益。「醫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在接觸患者、疑似患者時,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證真實的情況下進行部分信息公開,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並散播個人信息並造成不良影響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參照規範收集信息

堅持最小範圍原則


國是千萬家,有國才有家。為了公共利益而讓渡個人權利,體現了人們的愛國精神;政府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則彰顯了法治原則與人文關懷。

《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堅持最小範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對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實上歧視。

「發布確診病患確診前的行動軌跡應該儘可能詳細,有助於密切接觸者自我觀察、及時就醫,有的地方還發布了確診病例的感染路徑分析,便於公眾加強自我防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認為,類似的這種信息公開只要沒有指名道姓、不能識別特定的人,就沒有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而且盡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於尋找密切接觸者和提示有關人員自我觀察。

在朱巍看來,目前,基於大數據技術,公民可以查詢實時防疫地圖,這種直接或間接不可能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公開是沒有問題的。這種程度的信息公開已經能夠達到抗擊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沒有必要再變成可識別的公民個人身份信息。

朱巍認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階段,政府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需要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但信息公開要有底線。

根據《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對此,朱巍認為,為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應當在收集和保管時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時,疫情期間發布個人信息時,要儘量避免涉及個人;疫情結束後,應對相關個人信息進行封存。

朱巍還提到,被侵犯個人隱私的當事人也有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傳播的信息若不屬實,可要求傳播者進行更改;電話號碼公開後被騷擾,可要求公布者進行修改。

對於患者利用網絡求助時主動公開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行為,朱巍認為,選擇公開隱私也屬於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但不意味著他人可以違法使用這些信息。

來源:網信中國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wl_pXABgx9BqZZIQm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