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父母離婚後,父(母)如何向對方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2019-11-28     花山檢察

7歲的豆豆是一名小學二年級的學生,然而在鄰居和老師的眼裡,這個看似活潑開朗卻又過早懂事的女孩「挺可憐的」。睡地板、做家務、吃不飽、經常遲到、曠課直至輟學……這些事情都發生在年僅7歲的她身上。於是,豆豆的父親吳先生向法院起訴,要向前妻張女士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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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跟著生母靠低保生活

2012年,吳先生和張女士的女兒豆豆出生了,本該是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好景不長,2015年初,吳先生和張女士因性格不合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豆豆隨父親吳先生和奶奶共同生活。不久,張女士去了國外。

2018年,遠在國外的張女士回來了,她已再婚並又生了一個男孩。這次,張女士找吳先生商量,說她現任丈夫經濟條件不錯,又是外籍人士,以後可以帶豆豆出國念書,希望要回女兒的撫養權。吳先生考慮到自己收入一般,而張女士能給豆豆更好的生活和未來,便同意了。

然而張女士要回豆豆的撫養權後,吳先生和他的母親提出探望豆豆,卻屢遭拒絕。他們從鄰居那裡了解到,張女士一家四口都在吃低保,豆豆一個人上下學,而且經常吃不飽飯,在家睡地板,還要做很多家務。老師說豆豆上學常常遲到甚至曠課,也經常聯繫不到家長……

知道情況後,吳先生憤怒不已,認為當初自己是為了孩子有更好的生活才把孩子交給張女士撫養,可沒想到張女士卻以孩子名義申請低保,還變相虐待孩子,不顧孩子的安危。於是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要回豆豆的撫養權,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豆豆滿18周歲為止。

一審中,吳先生提供了一段豆豆表示想跟爸爸和奶奶一起生活的視頻,但法院在詢問豆豆的想法時,豆豆又說想同張女士一起生活。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吳先生的訴請。吳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調查還原女孩生活學習實況

二審中,吳先生提供了新的證據,包括張女士戶籍地街道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張女士及其配偶、其子和豆豆共享低保;豆豆就讀學校提供的一份張女士出具的免責情況說明,「豆豆因家庭特殊情況不便每天接送,需孩子在放學後自行回家,途中出現意外情況後果自負」;豆豆奶奶與學校老師、鄰居的談話錄音等。

對離異家庭孩子的撫養關乎孩子的健康成長,鑒於案件的複雜性,主審法官決定走訪豆豆就讀的學校和張女士居住小區等多地,了解實際情況。

「豆豆這個孩子太可憐了,雖然表面看起來活潑開朗,但其實內心很缺乏安全感。才小學一年級的孩子,獨自上下學,單程就要40分鐘,還常常遲到甚至是曠課,老師跟她媽媽溝通多次也無效。在我們這裡念完一年級後,今年九月就轉學了……」某中心小學校長在法官走訪時這樣說道,同時證實張女士曾向學校出具過免責情況說明。

法官隨即又奔赴豆豆就讀的新學校了解情況。「豆豆是今年九月份才來的,但一個月後她媽媽就提出休學兩年,說要帶她出國讀書。休學手續要下學期才能辦好,但豆豆國慶後就再也沒來過學校。」豆豆新學校的班主任宋老師說。

隨後,法官又來到張女士居住的小區,按了許久門鈴也無人應答。小區居委會的一位負責人說:「聽說過張女士的情況,她目前又懷了身孕,準備生第三胎。豆豆的奶奶曾經來居委會說,張女士拒絕吳先生和她探望孩子。豆豆的外婆也說張女士脾氣暴躁,看不慣她讓孩子睡地板、做繁重的家務,為此與張女士還吵過架……」

除了實地走訪調查和多方核實證據,上海一中院還請了心理諮詢師為張女士和孩子進行心理評估。對豆豆的諮詢結果是:「情緒穩定,但防禦、戒備,回答問題明顯是有備而來,刻板生硬,像在背書……」而張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絕接受心理評估。

此外,法院一直無法聯繫到張女士,直至本案宣判,張女士始終沒有露面,一、二審她均委託其現任丈夫出庭應訴。

法院判決:母親撫養不當 改判撫養權歸父親

綜合多方調查、取證的情況,上海一中院認為:

首先,關於豆豆目前的生活狀況。張女士稱將帶豆豆赴海外就學,卻拒絕提供相應證據。張女士在沒有為豆豆聯繫海外學校的情況下,便給豆豆辦理了休學手續,致使豆豆輟學,侵犯了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其次,關於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張女士及其配偶沒有穩定的工作,還在領取低保,並且也沒有提供除低保外的額外收入和資產情況,無法證明有撫養豆豆的經濟條件。

第三,監護人有保障被監護人安全的義務。學校要求家長接送學生上下學,小學一年級的豆豆卻需要單程花費40分鐘以上的時間獨自上下學,張女士為此還向學校出具免責情況說明,對豆豆有失監護職責。

第四,關於豆豆的意願。豆豆未滿八周歲,身心發育還不夠健全,思想、言行易被成年人控制,其關於隨父或隨母共同生活的意願表述前後不一,未到應當聽取孩子本人意願的年齡,且子女的意願也非法院確定撫養關係是否可以變更的唯一決定性因素。

第五,撫養權糾紛不影響父母親權、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存在和實現。張女士拒絕提供豆豆的學習、生活信息,不讓豆豆與吳先生接觸,致父女無法團聚,對孩子造成了感情上的傷害,不利於豆豆的身心健康成長。

第六,吳先生有穩定的工作和住所。吳先生的母親出具了願意協助撫養豆豆的書面聲明。並且雙方離婚後吳先生撫養豆豆的時間較張女士更長,且當時吳先生也配合張女士探望豆豆。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為,吳先生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同時結合豆豆的實際需要、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張女士再孕再育、領取低保的實際經濟狀況,酌情確定張女士支付豆豆撫養費標準為每月250元。

法官提醒

本案的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郭海雲指出,法院在判斷是否應當變更撫養關係時,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需要對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況、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考察。

同時,離異家庭的父母雙方,應從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去考慮和解決問題,遇事冷靜處理,正面引導孩子愛父母雙親,努力創造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經濟基礎和生活環境,將對孩子的關愛和陪伴落到實處,儘可能減輕因雙方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及負面影響,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

來源 | 人民法院報、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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