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追趕搶貨少年案」:該追刑責還是正當防衛

2020-04-26     花山檢察

來源: 歐陽晨雨 新京報評論


光有發生的嚴重後果,不一定能得出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


資料圖。圖片來源:涿鹿縣人民檢察院。


文 | 歐陽晨雨


店主追趕搶奪店中商品者,搶奪者加速釀成事故致1死1傷,店主該不該擔責?日前,這樣一起案件引發輿論關注。

據河北涿鹿縣人民檢察院4月23日通報,兩少年駕駛摩托車在村裡小賣部搶奪香煙後駕摩托車逃跑,店主追趕過程中,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近日,涿鹿縣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客觀來說,兩個少年的死傷,與店主的追趕行為之間確有因果關係。一死一傷,倒也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後果條件。但不是所有的因果關係,都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光有發生的嚴重後果,也並不一定能得出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

能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店主的刑事責任,尤為關鍵的一點是,在主觀上有沒有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過失」。

在道理上,誰都知道,追趕追逐他人的時候,如果不小心難免會有摔倒磕碰。可在現實中,往往是「顧不得太多」。搶奪違法行為的發生,就在那麼電石火光的一瞬間,正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追趕和阻止,免得讓財物變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根本就來不及「腦補」追趕的後果。

通報中提到,涉事店主發現香煙被搶奪後,立即安排妻子報警並駕車追趕,兩名搶奪者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他們後面還緊隨著3名同伴,結果兩名搶奪者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在此特定的語境下,要求店主「料事如神」放棄追逐,就很容易變成強人所難。

退一步,就算能夠「預見」,作為受害的公民,也沒必要「前怕狼後怕虎」,求得「萬般周全」。根據刑法,類似這種為了使本人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便是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也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這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自衛權利。

對於正當防衛行為,既然連刑事責任都「一筆勾銷」了,也就沒有必要再糾纏於什麼主觀上的「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

當然,對於正當防衛,還有一條「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紅線。具體到該案,「一死一傷」的後果的確很嚴重,但也應看到,這種追趕不法分子追回財物的行為,屬於通常情況下公民慣於採取的救濟模式,從強度來看,這種手段也與搶奪的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稱」。

從通報看,兩名搶奪者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加速前行」,他們和店主中間還跟著另一輛摩托車。從字面上理解,不存在直接撞擊或別車等情況。當然,具體情況,也有待詳細案情的披露。是正常追趕,還是存在別車、衝撞等行為,該成為評判店主追趕與搶奪者死傷關係的重要考量因素。

從輿情維度看,公眾之所以關注此事,潛藏著樸素的正義認知:法不能向不法低頭。法律的首要職責,是打擊違法犯罪,為公民提供可靠有力的支撐,而不是「畫地為牢」,以後果論是非,用糊塗案平息事端,讓公民在不法行為面前畏首畏尾,或動輒得咎。既然法律為公民的自力救濟提供了「戰鬥武器」,在司法實踐中,就應當秉承立法精神,激活正當防衛權,為公民撐腰。

近年來,從崑山「于海明反殺案」,到麗江「唐雪反殺案」、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淶源「王新元反殺案」,一批「爭議性」正當防衛案件得到司法認定,既打擊了不法分子氣焰,也弘揚了社會正氣,這就是司法對「唯後果論」的撥亂反正。

生命誠可貴,正義價更高。回到這起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傾聽民聲、回爐檢視、匡扶正氣,根據具體案情,評判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是否需要追究刑責,最終遵循法律精神給出讓人信服的說法。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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