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晶)2月27日,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北京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市工商業聯合會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要高度重視疫情對勞動關係領域帶來的新挑戰,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在保企業、保就業、保穩定中的獨特作用,深入分析當前勞動關係形勢,結合實際幫助企業制定復工復產的措施,聯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動,加大對特殊時期企業勞動關係處理的指導服務,防止出現企業大規模裁員,確保勞動關係總體和諧穩定。
《實施意見》從疫情防控期間靈活處理勞動用工、協商處理工資待遇、採取多種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統籌各方力量加強指導服務四個方面,提出了十二項實施意見。這些具體實施意見,既有針對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用工問題的解決方案,例如,受疫情影響未復工企業的工資支付、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企業延長工作時間、春節假期延長假等;也有對社會廣泛關注問題的積極回應,例如,支持企業間通過「共享用工」的方式解決暫時性用工缺口,保障企業正常運轉;同時,還宣傳了我市相關部門減輕企業負擔的多種措施,指導企業用好用足相關政策,減少招聘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合理分擔穩崗成本、穩定就業崗位等。
《實施意見》明確了我市各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在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中的職責任務。《實施意見》強調要統籌各方力量,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服務力度,主動化解勞動關係矛盾,把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與職工共渡難關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來抓,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係,充分發揮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的制度優勢。
《實施意見》解讀
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鼓勵通過協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符合條件的工作崗位,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指導規範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係的途徑和方法,對採取相應措施後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
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給予協助,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採取多種措施減輕企業負擔
幫助企業減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線上招聘服務工作力度,打造線上春風行動,大力推廣遠程面試,提高招聘企業與勞動者「點對點」直接對接率。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公共就業服務。為重點企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給予一次性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補助標準為:推薦成功上崗人數為50人(含)以上的,補助2.4萬元;100人(含)以上的,補助4.5萬元;200人(含)以上的,補助9萬元。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收費,堅決打擊惡意哄抬勞動力價格行為。
合理分擔企業穩崗成本。用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上年度失業保險費。用好國家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用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用好企業組織會費,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用好工會防疫專項資金,加大對防疫一線職工的慰問,充分調動職工參與防控疫情的積極性。
提供在線免費培訓。指導企業積極組織開展職工在線免費培訓,支持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布一批免費向公眾開放的在線培訓機構目錄清單,為企業職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線技能培訓課程,提升職工技能素質。
統籌各方力量加大指導服務力度
加強勞動用工指導服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領域中的重大問題,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制定有針對性政策,準確解讀我市援企穩崗的各項政策,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困難。要做好協調勞動關係三方牽頭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和組織協調,發揮各方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指導企業通過與工會和廣大職工協商薪酬、採用靈活用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支持企業間通過「共享用工」的方式解決暫時性用工缺口問題,保障企業正常運轉、穩定就業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各級工會要教育引導職工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加強個人防護,向職工宣傳解讀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引導職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做好職工心理疏導工作,為困難職工提供必要的幫扶救助。要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大力發揚勞動精神、勞模精神、工匠精神,為企業生產經營獻計獻策,保障企業正常運行。企業工會要主動發揮作用,與企業通過協商解決因疫情帶來的復工復產期間勞動關係問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各級企聯和工商聯組織要指導企業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有序組織復工復產,梳理評估企業的實際困難並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針對性幫扶支持政策建議和指導服務,要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通過技術創新等提高競爭力。要引導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完善企業內部協商民主機制,暢通與職工對話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穩定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要引導企業關心關愛職工健康,幫助解決職工實際困難,切實保障職工權益。
主動化解勞動關係矛盾。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監測和形勢分析研判,有效應對和妥善處置勞動關係領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力爭把風險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著力提升基層預防化解調處勞動爭議能力,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發揮多元化解機製作用,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微信視頻等多種方式開展調解仲裁工作,強化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加強案件處理指導,依法公正處理爭議案件。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釋 疑
近日,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相關負責人就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相關政策,進行了詳細解答。
問題1: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要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問題2:復工後,如何避免人員聚集,發生疫情風險?
答: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問題3:復工後,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
答:鼓勵通過協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職工從事符合條件的工作崗位,允許哺乳期女職工自行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
問題4:生產口罩、醫用防護服等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加班加點嗎?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問題5:職工被隔離期間,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問題6:企業復工後,職工擔心感染不願意上班怎麼辦?
答: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問題7:受疫情影響,企業延遲復工或職工未按時返崗,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可以先安排職工休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問題8:受疫情影響,企業經營困難,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給予協助,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