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已至、十一假期也即將來臨
也許你早已計劃好去遊歷祖國大好河山
但是老闆的一句
「假期加班」
則會讓你的計劃落空
然而,員工可以拒絕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嗎?加班費又應該怎麼計算呢?面對這一系列問題,讓我們一起從法律角度來看看有關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那些事兒。
正常情況下,員工可以拒絕。
如果員工不上班,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曠工處理。這種情況,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勞動者進行協商,最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需要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
而特殊情況下,員工不可以拒絕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當有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等情況的。
因此,當有特殊情形時,員工就不能拒絕加班,如果不上班,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曠工處理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例如,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今年的中秋假期加班,則中秋節當天(即9月13日)加班的話,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9月14日、15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每到節假日期間,很多單位都會安排員工值班,員工對於這樣的值班常常存在一種困惑,這算不算加班呢?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進行工作。
但法律對於值班並未作出具體規定,二者的區別主要看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裡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是否存在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是否具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對於值班的待遇支付,在現行的法律中並未對其作出相應的規定,一般是根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或與勞動者的具體約定來確定,有的企業支付一定數額的值班津貼,有的則屬於義務付出,沒有費用。
關於該情況,法律上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沒有相關規定,那麼勞動者提出法定節假日與年休假等假期連休,用人單位是無權拒絕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此,符合以上情況的,員工可以將年休假和法定節假日進行連休。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
當然,用人單位願意安排補休的,可以視為用人單位的福利,但這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
綜上,法定節假日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而給予的社會福利,希望廣大勞動者能在節假日裡得到休息。若是在節假日未得到休假的員工,則可以獲得加班費等補償。
希望大家都能過一個美好的假期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