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野生動物保護,弄不好你就是犯罪!請看法律規定

2020-02-28     石家莊普法


六種涉及野生動物保護的罪名

(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三)非法狩獵罪

(四)非法經營罪

(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國家相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

1、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相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所謂「違反國家相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主要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所謂「獵捕、殺害」,是指違反上述法律法規,未取得特許捕獵證或者雖取得特許捕獵證,但並未按照特許捕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等非法捕獵、非法殺害國家野生動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仍然違反國家相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實施非法獵捕、殺害行為的主觀心理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各有不同,有的是為了牟取暴利,有的是為了個人食用或製作工藝品,但動機究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犯罪認定

首先,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基於過失而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則不應構成本罪;其次,本罪的犯罪對象要求必須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實際獵捕、殺害的並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則行為人也不能構成本罪,可能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犯罪認定

區別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非法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運輸出境的,都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對於行為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後,又走私的,宜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城鎮、工礦區、革命聖地、名勝古蹟等區域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域;禁獵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於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犯罪認定

1、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有關法規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

(1)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法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

2、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一般陸生野物。不同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既包括陸生的野生動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動物。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四、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犯罪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條第四項的適用,也不能脫離這個基本前提。因此,對於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

(2)該經營行為非法。

(3)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犯罪認定

1、司法實踐中,如果在交易過程買賣雙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認,又沒有賣贓者已告知收贓人贓物來源的供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的認識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鑑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員非法收購進口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以及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禁止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海關監管制度,也包括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這裡所謂的「珍貴動物」,不僅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還包括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進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以及在領海、內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也屬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國(邊)境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而仍然實施走私行為或者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走私進入國(邊)境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而仍然向其收購以及故意在領海、內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主觀心理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珍貴動物及其製品而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則不應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犯罪認定

首先,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缺乏故意的主觀心理態度,則不能對行為人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論處。

其次,應正確認識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的犯罪對象。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故意,但對自己具體走私的是何種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並不明確的,不影響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的成立,只要行為人實際走私的是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就應當按照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走私行為有明確認識,但確有證據證明因為受蒙蔽或欺騙並不知道走私對象是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則對走私行為人不應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論處,可視案件具體情況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最後,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存在「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款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w-7LjHAB3uTiws8K-Ij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