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怎麼樣才會讓遺囑有效

2019-10-16     石家莊普法

父母百年以後,就會發生繼承。而遺囑則是一個重要的憑證。市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介紹,目前法院審理的家事糾紛案件中,約有15%為繼承案件;而在繼承案件之中,有三分之一的疑難問題發生在遺囑繼承上。遺囑形式、繼承人、繼承份額都常常成為爭議點。若處理不恰當,很可能就為日後的家庭矛盾埋下了伏筆。普及這方面法律知識,對於「傳承良好家風 構建和諧社會」將有很大幫助。

列印遺囑為何被判無效?

案情回放:遺囑列印蓋指模,卻被判無效?只因「非自書」

石先生與黃女士於1979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女兒石某。黃女士於2013年5月去世。登記在石先生名下位於越秀區房子一套和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白雲區房子一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石先生與黃女士於2013年4月8日訂立《遺囑》一份,對涉案兩套房產和雙方的儲蓄資金進行了約定,具體內容為「上述資財在任何一方(石先生或黃女士)逝世以後其依法所得份額全部歸屬仍然生存一方(石先生或黃女士)全權繼承,由生存方按子女盡擔養義務的實際情況,全權處置,任何人不得干涉」。該遺囑是在電腦上書寫好並列印出來,並由石先生和黃女士簽名各自蓋上指模。

石某認為遺囑無效,起訴其父親,要求繼承母親黃女士的遺產。法院認定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法官說法:列印體屬代書遺囑 需見證人在場才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遺囑》為列印體,並非遺囑人親筆書寫,因此不屬於自書遺囑,而應屬代書遺囑。但是,石先生和黃女士立遺囑時,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並非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

接受遺贈有何限制條件?

案情回放:遺囑只能處分本人所有財產 超出部分無效

余先生與馮女士是夫妻關係,生育了余秀某、余健某、余翠某、余鳳某四個子女。余先生於2005年10月死亡,馮女士於2015年2月死亡。余健某與黃愛某是夫妻關係,生育了余嘉某。廣州市荔灣區某房屋一套登記在余先生名下,為余先生與馮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余先生於2004年4月10日立下遺囑,主要內容為:「……我有富力路某某房,有產權,現在由子、孫、媳婦(即余健某、余嘉某和黃愛某)居住。我死後都給他們三人所有。……我以前所寫無效,作廢。」

余健某一家三口於2015年1月1日從馮女士處取得余先生最後一份遺囑並知悉內容。

法院判決余先生所占爭議房屋1/2產權份額應由余健某、黃愛某和余嘉某依遺囑繼承,各占1/6產權份額;馮女士所占爭議房屋1/2產權份額由余秀某、余健某、余翠某、余鳳某依法定方式繼承,各占1/8產權份額。

法官說法: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應作出表示 逾期視為放棄

爭議房屋屬於余先生與馮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余先生僅占該房屋1/2產權份額,即該房屋1/2產權份額屬於其個人合法遺產,而其遺囑處分內容已超出了1/2產權份額範圍,超出部分無效,換言之遺囑中處分其個人合法遺產的部分即1/2產權份額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余先生將遺產指定給黃愛某和余嘉某繼承,屬於遺贈,黃愛某和余嘉某接受遺贈的,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余健某一家三口於2015年1月1日從馮女士處取得余先生最後一份遺囑並知悉內容,其時余先生已經死亡,

其後馮女士亦於2015年2月4日死亡,時間上距黃愛某和余嘉某知悉遺囑內容不足兩個月,並未達到「視為放棄受遺贈」的兩個月期限,即尚未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條件。

黃愛某和余嘉某一直居住使用爭議房屋,對爭議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享有其居住利益及其他種種便利,理應視為其願意接受遺贈並作出了相應的表示。

因此,黃愛某和余嘉某能有效地接受遺贈。

錄音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未記錄時間 不表明身份 錄像遺囑屬「無效」

被繼承人杜某與陳某是夫妻關係,兩人生育了陳某2等四名子女,無收養其他子女。陳某3是被繼承人的孫子。陳某於2007年3月26日報死亡,杜某於2017年9月17日報死亡。被繼承人留有宅基地房屋一套。陳某3提出杜某生前有立下遺囑,本案遺囑以2017年8月29日的錄像為準。陳某3稱該錄像是杜某在佛山市南海區平洲醫院住院時由陳某3拍攝的,有多名在場人員證實,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房屋。

本案的爭議點是杜某的錄像遺囑是否合法有效。較之單純的錄音,展現更全面的錄像無疑是較佳的遺囑載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錄像遺囑通稱為錄音錄像遺囑,將之歸類為繼承法上的「錄音遺囑」,錄像遺囑應視作特殊的錄音遺囑,參照錄音遺囑的規定對其效力進行審查。

不過,雖然本案錄像中有多名在場人員作證,但見證人應在錄像中並未表明自己的姓名與作為見證者的身份,遺囑人杜某也並無表明其訂立遺囑的具體時間。而且,錄像內容在表述上也不夠明確。最終,生效判決認定錄像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說法:

遺囑人和見證人都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雖然該法條對錄音遺囑如何進行「在場見證」並沒有作出規範,但是基於查明見證人身份的基本要求以及錄音遺囑的特殊性——沒有紙質載體讓見證人簽名,故見證人應在錄像中表明自己的姓名與作為見證者的身份,表明其是見證人而非圍觀群眾。同時為證明見證時間,見證人應在錄像中記錄見證行為的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訂立遺囑的具體時間是遺囑的一項重要內容,亦應由遺囑人在錄像上作出明確表示,而本案中,遺囑人杜某並無表明其訂立遺囑的具體時間。

錄像顯示,杜某涉及房屋問題的陳述,僅是其在2017年8月29日與多名親友一次交談中的一部分內容,是在聊家常時提及房屋問題而非一個完整的訂立遺囑過程,且是以陳某3及其父親陳某4詢問杜某的形式進行,基本上是一問一答,在表述上不明確,可作多種理解,而非只能理解為身故後財產處分之意。

綜上,生效判決認定錄像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案例由廣州中院提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vp1W1W0BMH2_cNUgQAm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