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3名男子當場認罪悔罪並獲刑!他們冒用他人身份註冊空殼公司,買賣證件、信用卡……

2019-08-05     三明日報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而明溪的3名男子卻干起了買賣營業執照和信用卡的行當,並從中牟利。近日,明溪法院公開審理這起買賣國家證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並當庭作出判決,阮某鵬、葉某盛、陳某三被告人當場認罪悔罪,為自己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走向犯罪違法道路而感到懊悔不已。

冒用他人身份註冊空殼公司

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葉某盛找到被告人陳某,並與其協商好以500元的單價委託其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代辦完整的公司註冊材料。之後,葉某盛將從親戚好友騙來的16份身份信息交給陳某,陳某利用這些信息註冊了尤溪縣盛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尤溪縣潔夢貿易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並辦理了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

7月,葉某盛聯繫到好友黃某國(另案處理)、饒某蘭(另案處理),說自己需要註冊公司營業執照、開通公司對公帳戶、銀行卡、網銀用於淘寶刷單。由葉某盛負責提供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原件,黃某國、饒某蘭負責辦理公司營業執照、開通公司對公帳戶、銀行卡、網銀。黃某國、饒某蘭辦理一套材料(包括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公章、銀行對公帳戶、網銀及開戶許可證及公司法人的銀行儲蓄卡、綁定儲蓄卡的手機卡和網銀U盾),葉某盛給付每套1000元。

之後,葉某盛陸續提供了27名人員的身份信息、法人私章,黃某國、饒某蘭以虛假的股東決議書、章程、經營地址的租賃合同辦理營業執照及對公帳戶、銀行結算卡、網銀等40套,註冊了明溪縣星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40家完整的公司。不久後,葉某盛將其中辦理的19家公司材料及銀行儲蓄卡以每套3000元價格賣給阮某鵬。阮某鵬又將上述材料和銀行卡以每套4000元價格出售給「李小翠」(化名)。

經核計,2018年5月至11月,阮某鵬共買賣公司營業執照30套、買賣銀行卡27張,獲利8萬餘元。葉某盛共買賣公司營業執照35套、買賣銀行卡27張,獲利6萬餘元。陳某買賣公司營業執照8套,買賣銀行卡8張,獲利8000元。

數罪併罰獲刑並處罰金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阮某鵬、葉某盛、陳某以營利為目地,買賣公司營業執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同時,被告人阮某鵬、葉某盛、陳某非法買賣銀行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犯有數罪,應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阮某鵬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當庭判決被告人阮某鵬、葉某盛、陳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被告人阮某鵬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0萬元;判處被告人葉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2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提醒〉〉〉〉〉〉

身份證是屬於自己的身份證明,不能隨意借給他人使用。即便是代辦事宜,也只能給自己信得過的人。使用身份證複印件辦事時,最好使用筆標註,表明身份證用途以及「僅可使用一次,再複印無效」等語句。原件一旦丟失要及時登報,以免被非法之徒利用實施犯罪行為,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三明日報記者 羅超旻 通訊員 張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uxIIYmwBUcHTFCnfZ8W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