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結婚證,竟還與贍養問題掛上了鉤?
近日,寧波市鎮海區12348法律服務熱線接到一個法律諮詢電話,劉先生稱,自己與現在的妻子在一起18年了,妻子當時帶著一個六歲的兒子小孫(後改名為小劉),但是雙方誰都沒有提領結婚證的事兒,就這樣一起生活直到現在。
近幾年,劉先生年紀慢慢大了,在生活上有了困難,但小劉卻提出,自己不是老劉親生的兒子,沒有義務贍養老劉。養了那麼多年,到頭來自己老了卻沒人管?老劉想問,小劉到底有沒有義務贍養自己?
區援助中心律師告訴老劉:從情理上來講,小劉是有贍養義務的,畢竟從6歲養到18歲成年,老劉對他有12年的撫養之恩。但是老劉的情況又與一般的「擬制血親」不一樣,因為沒有與小劉的母親領結婚證,與小劉之間沒有形成法律上所稱的「擬制血親」(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係)。
因此,如果協商不下,老劉要起訴的話,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如一起生活時老劉實際撫養過小劉的證明,包括小劉改名的事實,小劉對老劉的稱謂變化,老劉出資給小劉生活及學習等,法院對這種案件一般會做調解。另外,老劉也可以與其老婆協商,補辦結婚證。
律師提醒,法律雖然不再干涉同居關係,但並不意味著同居關係就受到法律保護了。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在日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自身年老時的贍養等都會遇到麻煩。
來源:鎮靈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