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餐廳時工人受傷,該找工頭還是甲方索要賠償?

2020-01-07     杭州檢察

來源:CCTV今日說法

甲方托工頭裝修餐廳

工頭找來工人去裝修

若工人在裝修時受傷

工頭與甲方

誰應負責賠償工人損失?


張先生和劉先生承攬孫先生的餐廳裝修,二人的雇用工人王先生在工作中不幸手被角磨機捲入致傷,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先生遂將孫先生和張先生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定作人(定作人是指承攬合同當中,提出要求,接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人)孫先生無責,判決包工頭張先生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9868元。


原告王先生訴稱,2016年11月,張先生與劉先生承包孫先生位於北京市某飯店的室內裝修工程。張先生與劉先生僱傭其從事裝修工作。2016年11月16日,其在工作中被角磨機把手捲入致傷,後在醫院住院17天。張先生、孫先生應當賠償各項損失,故要求賠償醫藥費257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護理費7500元、誤工費31800元、交通費2600元、鑑定費4350元、複印費114元。

被告孫先生辯稱,對事實無異議,當時店需要裝修,故從網上找到張先生和劉先生,以8萬元價格將裝修工程承包給張先生和劉先生,後張先生找來王先生。事故發生後已經墊付了各項費用共計15000元


被告張先生經法院合法賠償責任由張先生自行承擔。關於張先生、劉先生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張先生可另案予以解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先生、劉先生按照孫先生的要求完成裝修工傳喚,並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張先生、劉先生作為包工頭找到王先生對孫先生的門店進行裝修,後王先生在工作中因鋸片螺絲鬆動導致手部受傷,張先生、劉先生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先生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過程中未能及時檢修設備,導致其手部因設備螺絲鬆動受傷,其本身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故法院依法酌定張先生、劉先生承擔70%的連帶賠償責任。


訴訟中,因王先生無法提供劉先生之身份信息故撤回對劉先生之起訴,法院對此不持異議,相關作,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故孫先生作為定作人僅在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才能承擔賠償責任,而王先生並未就孫先生存在過失一節向法院充分舉證,故法院對王先生要求孫先生承擔賠償責任之訴請不予支持。

經核定,王先生的損失為:醫療費24897.53元、住院伙食費1500元、護理費3000元、誤工費10500元、交通費200元。張先生、劉先生應當承擔上述損失70%的賠償責任,另因張先生、劉先生、孫先生已先行墊付了各項費用共計26000元,故法院依法予以扣除。張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現有的事實和證據依法裁判。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本案中,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王先生與張先生、劉先生之間的勞務關係。依據侵權責任法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先生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應該依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收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二是承攬合同關係,孫先生將裝修工程承包給張先生、劉先生,其與張先生、劉先生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孫先生作為定作人只有在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才能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先生並未就孫先生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故法院對其要求孫先生承擔責任之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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